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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提辞职遭遇“天价违约金” 女主播被索赔55万元

2017-07-17 07:15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几个月前,成都90后女主播小薇(化名)跟上海一家文化公司签了两年的合同,不过,两个月后,嫌待遇低的小薇便向公司提出辞职。对此,公司认为小薇单方面解除合同,依据合同向她索赔50万元的违约金。

是家里的”顶梁柱“

小薇家在青白江区农村,2014年中专毕业后,她先自己开网店,后又去西安朋友开的西餐厅帮忙,去年回到成都,在家搞起了直播。

“我真的很喜欢唱歌,自己捣鼓各种乐器,直播可以一边玩儿一边赚钱,挺好的。”对于24岁的小薇来说,直播的兴起,无疑为她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我有1万多粉丝,每场直播平均在线一两千人,每月收入三四千元,最多时甚至破万元。”

今年3月,一位直播同行介绍小薇去上海签约。“当时对方说只要成为这家公司旗下的主播,公司将对主播进行一系列培训、包装和宣传,打造明星主播。”小薇说,尽管家人朋友都不支持她去上海,她还是决定去试一试。“我想挣更多的钱。”小薇并不避讳自己的真实想法。据小薇介绍,几年前,爸爸离家后就常年不归;妈妈又身患癌症,需要大笔钱治病,家里还有个8岁妹妹要读书,“我是家里的顶梁柱啊。”

没仔细看合同条款

3月20日,在青白江的家中,小薇正式使用公司给她注册的账号在新平台进行直播。“4月10日发3月的收入,领了1739元。”小薇对此收入还蛮满意。4月下旬,公司又给了她一个账号,在另外一个新平台上直播。

五一节刚过,公司催促小薇去上海补签合同。小薇说,当时有来自全国各地的5名主播到了上海,公司给她们举行了有导演参加的欢迎晚宴。5月4日晚,小薇等人与该公司签订了《本主播合同》及《保密协议》。“当时很晚了,公司一直催促大家签合同。”小薇等人回忆说,她们只在第一页签了个人信息、第二页填了合同时间(2017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最后一页写下名字,按下手印,其他几页内容根本没有细看,自己手里也没有合同。

5月10日再次发工资,小薇只领到了646元。“并没有对主播进行培训、包装和宣传,这待遇也太低了,都不能养活我自己。”5月13日,小薇在网上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抱怨,并提出了想辞职的想法,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签合同容易想走人难

小薇万万没想到,签合同容易,想走人却很困难。6月1日,该公司委托律师将小薇告到了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小薇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反保密义务支付违约金3万元、赔偿律师费2万元。

7月13日,此案在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在起诉状中,该公司代理人称,小薇作为网络主播在原告运营的平台上进行音频、视频直播活动,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两年。5月13日,小薇在未取得原告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通知原告,其不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本主播合同》的义务,不再继续在原告平台上直播。该公司代理人称,经多次沟通,小薇仍拒绝履行合同,从5月14日开始便停止在原告平台上直播,同时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小薇及代理人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说法提出了异议。小薇认为,她当时只是提出辞职的想法,是跟公司进行协商,并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且7月5日她还使用公司注册的账号直播过,此后账号被公司冻结。对于50万元的“天价违约金”,小薇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不能超过损失的30%,本案中原告没有实际产生损失,且被告从原告处近两个月时间领取的报酬总共才2385元,原告提出的5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小薇的代理人同时认为,禁止劳动者在公司任职期间同时在与其所在公司有业务竞争的公司兼职属于竞业禁止,而不是保密义务,本合同中未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且原告也未实际支付该补偿金,因此以违反保密义务为由索赔3万元违约金无依据。

当天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再判。成都商报记者 顾爱刚

原标题:女主播被索赔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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