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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各市州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

2017-07-20 07:13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2017年底前,各市(州)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在本地区按病种收费的病种总数不得少于100个。”日前,省发改委、省卫计委和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加快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

根据《意见》,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的一次完整住院或日间病房诊疗过程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的费用,“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意见》要求,今年年底前,各市(州)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在本地区按病种收费的病种总数不得少于100个,“具体项目可在发改价格〔2017]68号文所列320项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1010项临床路径中选择诊断明确、技术成熟、并发症少、疗效确切的病种,或已经开展比较成熟的日间手术项目,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未入径或符合退出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仍实行按项目收费”。

《意见》要求各地发改部门要按照“有约束、有激励”的原则制定病种收费标准,“要以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质量控制为基础,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参考医院前三年各病种平均费用和临床路径科学测算,确定按病种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意见》提出,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或日间病房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以及床位、药品、材料等各项费用。患者可自愿选择超出本地区基本医保支付标准的床位费和超出测算标准的高值耗材可另行加收。同一病种在不同等级医院的收费标准应按照医院等级保持合理价差。

《意见》要求各级医保、新农合基金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等因素,通过与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协商,合理确定省、市(州)、县(区)三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相应病种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患者自愿选择的另行加收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意见》要求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制订本院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诊疗技术规范,对接诊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重病患者、简化诊疗过程、无故缩短患者住院和治疗时间,以及分解住院次数,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在实施按病种收费前,要将收费标准、临床路径和治疗规范、使用药品及耗材、符合规定另行加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入和退出机制等告知患者。

(记者 韩利)

原标题:年底前各市州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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