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成都晚报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于今年6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沈跃介绍,“条例”明确了我市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分别主要由房产、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条例”规定,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特定情形下历史建筑的实际使用人、代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据了解,“条例”将历史建筑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类,并就各类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授权市房产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分类保护办法。
此外,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历史建筑的腾迁、收购、置换、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同时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等活动。
“条例”规定,若需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相关部门对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将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对实施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以及擅自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设置指引性规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分。
记者 黄尚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