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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价格监管与探索价格浮动机制并重 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杨杰说,与电力价格改革一样,国家对天然气行业价格改革的目标也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即气源和销售价格放开由市场形成;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管道运输和配气环节,价格则要严格监管。
一是改革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方式。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是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为使用共用管网系统的用户提供配气服务的价格。作为中间环节,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规定进行市、县分级管理。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确定。今年6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省于2018年6月底前出台配气价格监管规则。目前,省发展改革委已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也即将出台。
成都将在对我市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科学制定配气价格。如果核定的综合配气价格低于现行燃气经营企业综合购销差,差额部分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非居民配气价格,特别是工业配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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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浮动机制
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直接关系到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为提高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文件,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下调0.70元/立方米,同时将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26日用气高峰期间,我市上游供气企业已对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浮了10%。因此,在天然气销售淡季,我们将持续协调、支持上游供气单位与下游燃气经营企业通过谈判、协商等多种形式,建立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向下浮动机制,达到上浮和下浮的对等。
下一步,市发改委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国家中心城市这一总体目标,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工作主线,以问题为导向,创新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价格调控体系,改革价格监管方式,提高能源要素比较优势,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为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贡献我们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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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贺志明介绍,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将会从三方面保障成都产业发展所需能源。
一是要加快天然气开发生产,目前油气田的产量可达每年220亿立方米,未来将继续继续加大生产,力争到2020年,产量达到300—330亿立方米,到2030年,产量达800亿立方米。
二是积极支持企业使用清洁能源。
三是和政府共同制定直供方案,通过缩短客户预付款周期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