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中共党员,四川省都江堰市殡仪馆工会主席。2016年11月15日,王某带队到江苏省常州市金盛永业车辆有限公司接回新购买的殡葬专用车辆。
2016年11月18日,王某在返程途中经过河南省境内时,带队绕道登封市,使用公务卡入住当地某酒店,并于次日游览嵩山少林寺。回到都江堰市后,王某将此笔费用混入此次公务差旅费中进行报销。
经查实,王某违规将在登封市逗留入住的酒店费用330元及未实际发生的公杂费480元予以报销,共计违规报销费用810元。
作为公职人员,王某违反廉洁纪律,2017年4月,都江堰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案例提供:四川省都江堰市纪委 绘画:杨仕成
原标题:中国纪检监察报:以都江堰市一起违纪案例图解党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