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新闻网11月22日讯 市政府网公布《关于推进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并于12月20日前公开征集意见。有意见者可发送信息至xjjwcyc@163.com。
建设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 停车场4G覆盖
该意见稿指出,成都将以“自愿为主、政府鼓励”方式,推进各类停车资源有序开放、有序协商、有序共享。打造全市公共停车基础信息平台,联通支付、征信、纳税、安保等信息系统,建立多方数据交换共享机制,有序开放政府数据资源;制定停车信息平台统一接入标准,鼓励停车场、停车服务企业接入平台。也将开展停车场所“网络盲区”清理行动,实现停车场所4G无线网络覆盖。
共享停车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平台
另外,开展共享停车电子发票试点和推广, 建立共享停车行为信用约束机制,将用户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成都市公共信用平台。将车位共享纳入物业管理创优、评优评选的加分项,对表现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
资金奖补 税收优惠 促进行业发展
将给予出资实施共享停车设施信息化改造的单位一定的资金奖补,对共享停车服务企业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中小微企业等认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并支持共享车位平台企业整合产业资源、构建产业生态圈。对注册地在我市的共享停车服务企业,按照在我市开展运营的年度车位共享实际绩效,给予资金支持。
原文如下:
《关于推进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提高城市停车资源集约利用效率、缓解城市停车设施资源供需矛盾,构建公共服务支撑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市新经济委牵头起草了《关于推进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修改意见,可于2017年12月20日前在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也可以将相关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邮箱xjjwcyc@163.com。
关于推进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缓解城市停车设施资源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城市停车场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7〕4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发改高技〔2017〕1245号)、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开放”为理念,努力构建公共服务支撑体系,着力激发“互联网+停车”市场内生需求,打造停车共享行业发展生态,在共享经济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通过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提高城市停车资源集约利用效率、缓解城市停车设施资源供需矛盾。
(一)基本原则。
1. 共建共享、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市级部门、区(市)县政府联动作用,加快建立区域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协调机制,分区域、分类别制定停车共享实施计划,有关市级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区(市)县强化属地管理;发挥政府、社会、居民、企业各自优势,强化政府统筹兼顾、社会自律自治、居民积极参与、企业规范服务,推动共享停车行业各方主体共建共享、协同治理停车难题。
2. 系统推进、示范先行。以“自愿为主、政府鼓励”方式,推进各类停车资源有序开放、有序协商、有序共享。支持引导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设施率先开放,鼓励具备基础条件的区(市)县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引领示范。
3. 平台支撑、数据驱动。打造全市公共停车基础信息平台,联通支付、征信、纳税、安保等信息系统,建立多方数据交换共享机制,有序开放政府数据资源;制定停车信息平台统一接入标准,鼓励停车场、停车服务企业接入平台。
4. 市场运作、政府支持。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创新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开展停车共享经营基础服务和延伸服务积极性,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化格局。
(二)工作目标。
紧扣成都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战略目标要求,围绕提升城市停车资源集约利用效率,持续分步推进相关工作,2018年全面启动各项任务,2019年全面攻坚重点、难点任务,2020年全面形成支撑保障有力、市场环境优化、行业发展有序、协同治理有效的全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工作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支撑保障。
1. 提升停车设施信息化水平。针对现有和新建的共享停车设施,制定共享停车设施信息化改造实施标准,鼓励停车设施权属单位按标准实施改造,配备相应的装置,建设互联互通的智慧停车系统,实现计时收费、车牌自动识别、车位感知、访客管理、门禁监控和路径诱导等功能。给予出资实施共享停车设施信息化改造的单位一定的资金奖补,奖补资金纳入市级公建配套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开展停车场所“网络盲区”清理行动,实现停车场所4G无线网络覆盖。(责任单位:市交委、市建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2. 建设市级公共停车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市级公共停车基础信息平台,实现对共享停车资源的动态、实时管理,联通市电子发票系统、征信系统,为共享停车提供基础数据支撑。鼓励各类共享停车服务企业开发界面友好型APP,接入市级公共停车基础信息平台,为公众提供实时在线服务。鼓励各类停车场所接入市级公共停车基础信息平台,对主动接入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机构、停车场所经营公司等单位予以表彰。(责任单位:市交委、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交投集团)
3. 开展共享停车电子发票试点和推广。在共享停车行业中试点和推广应用电子发票系统,联通各停车区域智慧停车系统接口,推进共享停车行业发票开具和纳税等便利化举措。(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房管局、市交委、市地税局)
4. 建立共享停车行为信用约束机制。共享停车服务企业应建立并落实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制定安全停车规范、停放守则、文明停车奖惩办法。加强共享停车服务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加强对用户失信行为的约束。共享停车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应加强与成都市公共信用平台的共享应用,将用户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成都市公共信用平台。(责任单位:市交委、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工商局)
5. 推出共享停车保险产品。针对在共享停车实施过程中可能带来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风险,鼓励在蓉保险机构推出相应的险种,推进共享停车行业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建设,减轻物业管理方、其他车位业主等相关利益方的顾虑。支持我市国资监管的保险机构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市交委、市财政局、市新经济委)
(二)优化市场环境。
6. 推进区(市)县国有产权车位资源率先共享利用。各区(市)县应按要求全面梳理矛盾突出区域停车需求状况、属地各类停车资源供给状况,率先开放所属、所控国有产权车位资源,通过市场化方式引进第三方企业进行运营管理,实现引领示范。〔责任单位:市交委、各区(市)县政府〕
7. 调动其他产权停车资源拥有方积极性。支持具备条件的非经营性停车场共享停车资源,对通过共享停车服务平台实施共享,且年度共享车位超过一定时长的车位拥有方给予资金奖励。通过创优评优等激励方式鼓励经营性停车场全天开放、多途径共享。对个人将私有停车设施错时共享的,纳入“蓉e行”积分奖励。(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
8. 调动物业服务机构积极性。将车位共享纳入物业管理创优、评优评选的加分项,对表现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三)促进行业发展。
9. 支持共享停车服务企业发展。对共享停车服务企业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中小微企业等认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并支持共享车位平台企业整合产业资源、构建产业生态圈。对注册地在我市的共享停车服务企业,按照在我市开展运营的年度车位共享实际绩效,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商务委、市交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0.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市属国有平台企业投资共享停车领域先行先试;搭建对接平台,支持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共享停车领域相关企业。鼓励在蓉金融机构开发面向共享停车行业的针对性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新经济委)
11. 制定共享停车服务行业标准规范。制定全市统一的共享停车服务行业标准规范,依托行业组织加强行业经营自律,从企业服务能力、服务内容、企业责任、用户资金安全等方面规范共享停车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协调机制,落实网络主体资格审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交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市级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沟通会商联动推进机制,加强对全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委督查室、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交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交投集团)
(二)开展试点示范。各区(市)县政府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制定本区(市)县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并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交委〕
(三)实施目标考核。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对各项重点任务的推进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交委)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开放共享停车资源、协同共治交通问题、培育发展共享经济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委宣传部、市交委)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