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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环保开罚单 40多家企业被罚(2)

2018-06-08 10:29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陈玲   责任编辑: 马兰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天人压力容器厂

主要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乾昌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依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省新都永志印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再回首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省新都永志印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鑫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与之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龙桥家具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过程中喷漆环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省川西风机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高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三叶家具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过程中喷漆环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新都区清流镇琥龙家具厂

主要违法事实: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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