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拟逐步实现仿制药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3)

2019-08-15 14:25  来源: 红星新闻网  

(四)鼓励使用仿制药

1.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药品生产企业可在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的替代使用。各级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价格合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推动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大对临床用药监管力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落实和发挥处方点评制度作用,实施药品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促进仿制药临床合理使用。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以基本药物为重点,遴选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种试点,围绕治疗效果、不良反应、用药方案、药物经济学等方面开展评价。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提高药师技术水平,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和药品调配中的作用。(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激励作用。新批准上市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推荐纳入医疗保险支付和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在医保支付中的占比。按照国家部署,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逐步实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相同支付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按通用名管理,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市医保局负责)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仿制药企业经认定为符合西部大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仿制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政策等规定,对仿制药企业在规定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持续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药品价格的机制,根据国家、省、市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的规定,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坚持药品分类采购,突出药品临床价值,充分考虑药品成本,形成有升有降、科学合理的价格。通过量价挂钩、带量采购等方式,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依法严厉打击原料药价格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医保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仿制药产业国际化。大力推动市内优势品种开展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关认证,对通过认证的品种给予奖励支持。积极对接“一带一路”战略,依托展会、论坛等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产业推介力度,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医药产业合作。优化投资环境,加强配套体系建设,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寻求与拥有制约我市医药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主要装备的企业的合作,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大公司来蓉设立研发中心或建设生产基地等,对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引进技术项目给予支持。(市经信局、市投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及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使用政策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降低药品费用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动我市医药产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予以支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二)强化考核监督。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加大配合力度,强化督促检查,客观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区(市)县政府要将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及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使用相关政策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责任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三)做好宣传引导。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对支持、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及仿制药供应保障使用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营造深化改革鼓励创新以及推进高质量仿制药替代使用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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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玲责任编辑: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