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3市试点社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2)

2019-10-11 15:57  来源: 红星新闻网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试点地区要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优化核查程序,确定核查办法。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级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核查机制,加强本地、本系统内部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

(四)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模式。试点地区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相对人的虚假承诺、不实承诺,从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一旦核实发现,要依法及时撤销相关行政决定,并追究个人责任。要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形成联合惩戒制度机制。

(五)强化风险防控措施。省社保局和试点地区人社部门需针对试点事项,加强风险研判,制定相应防控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分工协作。厅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推进;省社保局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厅信息化处、省人社信息中心负责省级部门相关数据共享的协调,并指导试点地区人社部门推进与当地政府部门开展数据共享,为试点工作提供支持。试点地区人社部门也要建立相应分工协作机制,合力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时间节点。试点工作分准备、启动、开展、总结四个阶段进行。9月中旬完成试点准备,9月下旬全面启动,11月下旬总结评估。试点地区应于每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报省社保局。

(三)加强人员培训。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业务培训和宣传动员,确保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试点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推动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四)做好总结评估。试点地区人社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将有关经验做法及时报省社保局。省社保局要广泛收集试点地区人社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对试点工作的评价意见,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厅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做好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试点地区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社保局报告。

上一页 1 2下一页

【原创版权,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007235】

编辑: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