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布满脚印的“天空之镜”
宣传照中美轮美奂的“天空之镜”
近日,国内多地景区陆续推出了“天空之镜”项目,有景区的“天空之镜”因为面积小,镜面上布满脚印,管理混乱被称为是“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区别。5月28日,北青报记者发现,仍有策划公司在推广销售“天空之镜”项目,并用被盗用的图片进行宣传。
多地“天空之镜”景区引吐槽
近日,湖南临武县滴水源景区存在“买家秀”和“卖家秀”区别上了网络热搜。在宣传照片中美轮美奂的“天空之镜”,在现实中布满脚印,步道两侧只缠着几个布条。5月27日,景区回应称,在前期预热过程中,宣传团队把关不严,使用的宣传照片过度渲染,导致与游客实拍反差很大。景区已立即全面整改,撤除相关广告。
网友“举报”,国内多地都在开展“天空之镜”旅游项目,一位去过桂林景区“天空之镜”的网友称,项目就是一块镜子,上面站着一堆人,根本没法拍照。另一位去过南京“天空之镜”的网友称,现场很多人都是奔着宣传照片中的效果来的,但环境很差,上面站着很多人没有办法拍照。
北青报记者搜索看到,一个微信公众号曾在5月17日推送多篇文章,称在长沙、郑州、荆州和桂林等地均有7D玻璃“天空之镜”在5月下旬盛大迎客,其中多张宣传照片均相同。
原图摄影师称照片被盗用
而除了存在“买家秀”和“卖家秀”区别以外,有摄影师发现,其中的宣传照片系盗用此前拍摄的图片。5月27日,北青报记者联系到其中两张宣传照片的原图摄影师张先生。张先生称,照片去年9月拍摄于河南新密伏羲山。北青报记者搜索发现,去年9月10日,新华网曾刊登张先生的这组照片。
北青报记者联系了多个涉及到的景区。郑州相关景区工作人员称,“天空之镜”项目由景区提供场地,由湖南一家公司负责策划宣传,是一个临时项目,到6月7日结束。
荆州相关景区工作人员则称,活动是在景区内开展的,但是借用了其他平台写了宣传软文进行推广。桂林一家景区工作人员称,他们的“天空之镜”是与湖南一家公司合作开展,“各地都是‘天空之镜’,地点不同,因为要先推广后搭建安装,所以没办法先用实景照片。”
而推送了相关文章的湖南某文化公司相关负责人肖先生对北青报记者称,他们在5月初在南京策划了“天空之镜”项目,收到良好效果,于是有很多公司在抄袭他们的创意。
北青报记者看到,即便是在南京和长沙的活动宣传中,也同样出现了盗用张先生的图片,对此肖先生称,在推送文章的底部,他们特意注明“本文大部分图都是实拍图,为了美文需要少部分图参考网络,活动真实有效。”肖先生也表示会与摄影师张先生协商,妥善解决。
近期策划公司推广此类项目
昨天,北青报记者搜索看到,目前仍有公司在销售“天空之镜”策划项目。江苏一家展览公司工作人员杨先生称,“天空之镜”产品源于青海的茶卡盐湖,产品算是新品,最近非常火爆。他们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安装和推广文案,费用为每平方米1200元。“100平方米起做,这个做小的话效果不太好。”
另一家策划“天空之镜”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先生称,他们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750元,还有人工费和运输费另算。而李先生发来的推广链接模板中,也是含有多张和其他景区宣传照片一样的图片。
对于景区实际效果如何,杨先生和李先生都称要看道具布景,并称要尽量将范围做得更大一些。杨先生称,“镜子越大效果越好,建议做200平方米以上的效果。还有拍摄角度问题,活动期间做一个简介牌教游客如何拍照,要是怕有脚印就用硅胶鞋套,效果会好一些。”
律师说法
借用网络图片属于虚假宣传
对于张先生照片被盗用宣传一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营销公司在未经摄影师许可情况下,盗用摄像师原图用于景区宣传,是出于营利目的,非合理使用范围,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
赵良善称,经营景区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所呈现虚假照片会给景区及外地不知情游客造成极大的误导,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
即使注明部分照片来源于网络,仍属于间接故意性质的虚假宣传。
文/本报记者 郭琳琳
原标题:“天空之镜”打折扣 盗用照片宣传竟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