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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超员车辆被判处拘役3个月 他开的到底是不是公交车?

2020-08-24 08:0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邓思璐   责任编辑: 马兰

41岁的李福生,是湖南省常宁市一位开了很多年大车的老司机。

2018年3月,李福生将之前经营的营运客车卖掉,重新买了一辆29座的城市公共汽车,之后与常宁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公交车合作经营合同”,以合作经营的形式承包了常宁市6号公交线路。

据了解,常宁公交6号线是条城郊线,从常宁市至市郊的东冲村,全长约八九公里,设站点六七个。

2019 年 9 月 24日下午3点过,李福生驾驶车辆行驶至常宁市兰江乡双合村路段时,被常宁市交警大队查获,当时车上载有51人(不含司机),其中包括多名小学生。之后,交警部门以李福生驾驶的营运客车超员百分之五十以上认定其为危险驾驶,对李福生处以罚款3000元、吊销驾驶证并扣分25分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0 月 8日,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李福生犯危险驾驶罪,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18日,常宁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福生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公交车有超员吗?公交车超员要被判刑吗?”刑满释放后,李福生学习相关法律后才知道,公交车与营运客车不同,公交车的荷载人数为每平方米8人,而自己的案件没有达到这个标准。今年2月,李福生以“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和“客运车辆认定错误”提出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

当事人说法

“从交警查处到判刑,整个人都是懵的”

初中毕业的李福生别无他长,为了谋生,他学习了驾驶大客车的技术。案发前数十年,李福生一直经营营运客车。2018年3月,李福生卖掉客运车,重新买了一辆29座的城市公共汽车,与常宁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公交车合作经营合同”,成为了一名公交车司机。

根据常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9月24日下午3点过,李福生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常宁市兰江乡湖塘完小门口搭载该校多名学生至兰江乡双合村路段时,被常宁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清点该车共搭载乘客51人(不含司机李福生本人),超过额定乘员22人。

交警认为,他驾驶的车辆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当天下午,李福生被带进看守所羁押。

2019年10月8日,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李福生犯危险驾驶罪,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月,常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李福生表示认罪认罚。李福生的辩护人辩称,李福生驾驶的是公交汽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另外,李福生在驾驶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即使超载人员数量较多,但整个车的质量并未超载。

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福生驾驶大型普通客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常宁市检察院指控李福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审理过程中,李福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李福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2019年10月18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福生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从交警查处到判刑,整个人都是懵的”,李福生表示,因为当时没了解过相关法律,他也没有上诉。

学法后生疑

公交和客运车辆,“超员”判定不一样

李福生偶然间了解到公交“超员”并非依据载客人数,于是开始学习相关法律。

在李福生看来,客运班线是长途,路途比较遥远;城市公交是短途,有固定的站点。另外,班线客车与公交车的车身、车型也不一样。“营运客车一般只有一个车门,而城市公交有两个车门,前上后下”。李福生说,与常宁市公交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后,他办理了城市公交的所有手续,“车身喷有‘公交’字样,车辆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性质是‘公交客运’,车辆交强险上标注的也是‘城市公交’”。

此外,李福生还有几点不解之处:首先,他认为,按照2017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第四条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GB/T12428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0.125平方米核定站立乘客1人。“这样要一平方米超过8人才算超员,当时我的车上只有51名乘客,一平方米根本不可能超过8个人。”

李福生称,自己驾驶的是公交车,不是普通营运客车。据李福生提供的相关材料来看,显示他驾驶的是“公交客运”。

李福生还介绍,被交警查到时是下午3点,正是该车正常运营的时间,他也是正常在线路上行驶,并未出现绕站、甩站或者开公交车去拉客等情况。在了解相关法律后,2020年1月,李福生找到了常宁市交警部门,提出了质疑。

2月21日,李福生以“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和“客运车辆认定错误”,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他无罪。3月11日,常宁市法院仍认定李福生驾驶的汽车是“大型普通客车”,并提出线路并不在城市之内,认为之前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李福生的再审申请。

多方说法

公司:司机准驾车型不符

律师:应审慎判决

对于此案,常宁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姓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在不超过额定人数的情况下,李福生的驾驶证准驾车型符合这条线路标准,但如果乘客超过额定人数,李福生驾车行驶到郊区后,他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就不符合该车型的要求。“他只要不到郊区不超员,还是可以运营的。我们后来也是吸取了这个教训,新来的司机准驾车型都没有问题了,现在这条线路仍在运行,不会再有超员被查的问题。”

对此说法,李福生承认他确实存在准驾车型不符的问题。“但准驾不符按照交通法规只是扣12分和罚款,最严重的是处15日以下拘留,也没有触犯刑法,更谈不上危险驾驶罪。”他说。

该案一审审判员陈贵在回答关于该案的问题时表示,审判依据是2017年版的《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中的规定,李福生的车型没有乘客站立区,属于“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

在《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第三部分“术语和定义”写道: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设计和制造上无乘客站立区、不允许乘客站立、全体乘客均乘坐在座位上或卧睡的客车,包括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等。

同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第四部分“4.4.3.5”中写道: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成员数应小于等于56人。但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李福生所驾驶的车辆,行驶证注册和发证年份为2014年。

根据《刑法》第一款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此,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分析认为:

1.李福生所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及常宁市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均可证实,李福生所营运的车辆为城市公交车辆;

2.李福生营运路线是否在城市市内,并不能否认其营运的车辆的性质属于城市公交汽车。

周兆成认为,本案会对之后的公交汽车载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法院应持审慎态度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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