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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指涉黑!辽宁67岁男子“再再审”重获流氓罪上诉后宣判延期

2020-09-22 08:17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流氓罪被撤销20余年后再入公众视野,辽宁海城一男子经历“再再审”重获流氓罪”一案有了最新进展。9月21日,该案被告叶铁春的辩护律师刘长告诉记者,自己收到鞍山中院电话通知,本案原定于9月21日下午宣判,“但9月21日上午,接到鞍山中院法官电话,称因技术原因,今天不宣判了。”

9月21日下午,记者联系上鞍山中院审监庭工作人员,证实了上述说法。

在“流氓罪”未宣判的情况下,2020年9月19日,叶铁春被指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受审。公诉机关指控,叶铁春等六人长期公权私用、滥用职权、垄断经营、称霸一方。叶铁春通过垄断经营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领导和组织团伙成员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67岁的叶铁春在1997年刑法修订撤销“流氓罪”23年后,重新被判犯有这一罪名。这也是“流氓罪”自1997年被废除后,罕见地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1993年9月,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叶铁春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叶铁春当时未上诉,服刑完毕。

1998年2月,经铁春犯申诉多年,海城法院受理叶铁春提出的申诉

199年4月,海城法院决定再审,并经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改判叶铁春无罪。

2019年5月,也就是在再审改判无罪后21年,海城法院又作出一份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此案另组合议庭再审。

2020年6月11日,该再审案件开庭。

2020年6月23日,海城法院经再审判决,撤销1998年海城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再审无罪判决,维持海城法院1993年对此案的原判决,再次认定叶铁春犯流氓罪。叶铁春不服判决提请上诉。

2020年7月29日,该再审案件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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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时的叶铁春

起诉书指控叶铁春涉四大部分

列举21起事实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1月22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移送的起诉书中涉及叶铁春、孙某、孙某孝,三人被指涉非法拘禁罪。另外,孙某孝还涉诈骗罪。此后,检方先后于5月19日、6月19日两次追加起诉。

第一次追加起诉,检察机关称叶铁春等人“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并新增叶某春、叶某江、纪某军为被告。

追加起诉书中称,1998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叶铁春为达到非法控制海城酒类市场、收受回扣等不法目的,假借酒办对酒类市场监督管理的权利,违反政府相关规定,越权滥权,组织被告人叶某春、纪某军、孙某孝、孙某实施了多项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还注意到,追加起诉书中以“假借名义,越权徇私;窃取代理权,谋求私利;强拿硬要,强取豪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四大部分,列举了21起事实。

1、假借名义,越权徇私

“假借名义,越权徇私”主要事实有:

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叶铁春指使被告人叶某春、纪某某、孙某、孙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购的滨岛、帅牌等品牌啤酒进行查扣,共八次扣走啤酒7000余箱,致张某某损失约70万余元,被害人张某某因受打压而被迫终止啤酒项目的经营;

1999年间,被告人叶铁春、叶某春等人对被害人李某某购进的甲天泉、滨岛、帅牌啤酒进行查扣,先后三次扣走620余箱,致李某某损失约2.6万余元;

2000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叶铁春、纪某某等人亲自参与或通过酒办稽查人员,对海城地区的酒类经销商采取扣酒、罚款等方式进行控制,迫使本地经销商经销叶铁春等人代理的雪花啤酒。 

2、窃取代理权,谋求私利

“窃取代理权,谋求私利”主要事实有:

2007年间,被告人叶铁春将承包的雪花啤酒代理权收回,假称组织副食品公司职工内部承包经营,实际通过设立个人公司,组织被告人叶某春、叶某江等及亲属和身边人从事个人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活动一直持续到2019年;

2005年至2019年间,叶铁春通过酒办稽查队,分别对海城地区的多家酒类经销商户实施了扣酒、罚款等行为,限制商户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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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法院

3,强拿硬要,强取豪夺

而起诉书中,指控叶铁春“强拿硬要,强取豪夺”的主要事实有:

2001年末,被告人叶铁春在海城市莲花园小区“集古斋”古董店内,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该店1600元购进的瓷瓶买走。半个月后,被告人叶铁春与纪某军、孙某来到店中,以之前的瓷瓶买贵为由强行将店内价值1.4万余元的两件瓷器拿走。被害人阻止时,纪某军拽被害人脖领子进行威胁,至今未支付价款。

2002年,叶铁春在海城另一古董店内,支付一半价款后将价值7千元的古玩拿走。此后,被告人叶铁春又与纪某军、孙某来到店内,强行将价值约4千余元的古玩拿走。

2005年,叶铁春又在一古玩店内购买价值约5.5万元古玩瓷器,后以所购瓷器是假货为由要求退款。被害人在返还4万元后,叶铁春没有返还瓷器就伙同被告人孙某孝等人,将被害人店内价值约20余万元的红木家具强行拉走。

4,横行乡里,欺压百姓

“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主要事实有:

被告人叶铁春于2007年10月21日,为他人索取债务与被告人孙某、孙某孝在海城市开发区一配货站内,强行闯入屋内对被害人李某满等二人进行殴打,并带至一酒店内进行看押,直至第二日天亮才将被害人放走,并强迫将其个人所有轿车一辆抵偿债务。

2009年间,被告人叶铁春在海城南门一茶楼与孙某星等人玩麻将时,因语言不和对其进行殴打,用水杯将其头部打伤。

2012至2017年间,被告人叶铁春亲自组织或指使他人到被害人范某经营的苗圃内,未经同意挖走数百棵树苗且不支付价款。 

被告人叶铁春建设啤酒库房、老年公寓用房等过程中,拖欠八名工人工钱约18万元。工人索要工钱时,遭到辱骂、威胁,工钱至今未付。被害人邢某军为工地运送沙子,在索要沙子款时遭到叶铁春殴打,沙子款2000余元至今未付。被害人赵某钦为工地运送红砖,叶铁春让宮某猛代收,赵某钦向叶铁春索要砖款时,叶铁春拒不支付。赵某钦无奈将宮某猛起诉至法院,砖款1万元至今未付。 

2014年10月,被告人叶铁春、孙某等人在海城市开发区一橡胶厂院内,将被害人曲某奎限制人身自由后,将院内数块玉石强行用车拉走。曲某奎报案后找到叶铁春索要玉石时,叶铁春指示被告人孙某、孙某孝对其进行殴打。经评估,一块透闪石玉原石估价5万元,一块灰白色玉石原石估价2500元,一块棕色玉石原石估价1000元。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六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叶铁春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

检方再次追加起诉

司法材料显示,2020年6月19日,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叶铁春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为由,再次对其追加起诉。追加起诉决定书中称,叶铁春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强迫交易案的部分犯罪事实需要补充。

上述追加起诉决定书中显示,2000年6月,叶铁春让其妹夫顶名承包耕地100亩(后经实际测量为129亩),叶未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后在承包的耕地上建设了金山叶公司的大楼(该建筑于2007年取得513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09年重建)、用于人员居住和养狗的房屋等建筑后,叶又在未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其妹妹和妹夫承包的11.28亩土地上,先后建设了存放啤酒的库房、老年公寓用房等建筑。被告人叶铁春共非法占用且破坏耕地总面积12247平方米,合18.37亩。

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叶铁春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的钱财,自2003年5月至2015年间,垄断经营雪花啤酒非法获利1826万余元,自2016年至2019年间,垄断经营雪花啤酒非法获利618万余元,垄断经营雪花啤酒非法获利额达2445万余元。 

叶铁春当庭否认涉黑

辩护人称本案6人未达涉黑“人数众多”要求

据悉,海城法院审理叶铁春等涉黑一案,并未采取网络直播形式。据其辩护律师提供的庭审记录显示,叶铁春当庭对涉黑予以否认。

叶铁春的辩护律师刘长介绍,本案起诉书和追加起诉书,累计达三份。仅从起诉书的表述来看,也可知没有一起轻伤,甚至连轻微伤害行为都没有发生,却被指控为盘踞当地二十多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号)中所要求的“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的硬性标准相去甚远。

刘长还提出,本案仅有六人,远未达到司法解释明确要求的十人以上的“人数众多”要求。同时,辩护律师当庭提出了叶铁春为雪花啤酒驻海城的特约代理商,被认定为垄断经营,构成强迫交易犯罪,这也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证据。

该案自9月19日在海城市人民法院开始庭审,已累计审理三天,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9月21日下午的叶铁春流氓罪一案的宣判,也已推迟,具体宣判时间仍然待定。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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