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降杯具案”尘埃落定不久,双流“宗申·流溪别院”一栋居民楼下再次发生一起“天降铁皮案”,不幸砸中偶然经过的行人彭女士,造成彭女士伤害。与“杯具案”不同的是,“铁皮案”中坠落的铁皮是房屋上固定的附属物,而并非人为抛出来的抛掷物。伤者彭女士根据该小区业委会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委托给成都红谷物业管理公司”,将事发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成都红谷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双流法院审理判决物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天降铁皮砸伤行人 物管公司当被告
去年8月13日17时许,彭女士途经双流县电视塔路三段一餐饮店门口时,被高空落下的一块铁皮砸中受伤。后被人扶到餐厅等待救治并现场报警。双流县东升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处理,并对事故现场拍照取证。据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坠落物系“宗申·流溪别院”小区2幢1单元楼顶的部分构筑物。
事发后,彭女士被120送往医院救治,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8114.54元,出院诊断为肝脾挫裂伤、左侧第8、9肋骨弓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肝功能受损,医嘱继续卧床休息2周,避免剧烈运动。
“砸中的铁皮是房顶的建筑物,在公共区域,属于房屋整体建筑的一部分。”彭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自己出院后,多次与红谷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卸责任。他们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见协商不成,彭女士将成都红谷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红谷物管公司对“宗申·流溪别院”小区负有管理和维修义务,其所管理的建筑物脱落使原告受伤,其作为管理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万余元。对此,被告成都红谷物业公司辩称,彭女士主张侵权的证据存在多处矛盾,不能据此认定侵权事实的发生,同时还认为自己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系构筑物管理人 被判赔偿一万元
一审双流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彭女士受伤后,先后有民警和120到达现场,出警登记表和急诊病历登记均能够证明其系小区单元楼楼顶的部分构筑物坠落击中受伤,被告物业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其并无反证,且原告提交的受伤证据能相互印证,其侵权事实成立。
法院庭审中另查明,被告为“宗申·流溪别院”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二章关于委托管理服务事项,其中第四条约定:房屋建筑本体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等;第六条约定: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三章关于委托管理期限,第十七条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五年,事发时,仍处于委托期限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成都红谷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楼顶及构筑物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其中包括对砸伤原告的脱落物的维修、管理义务。另一方面,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管理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致损铁皮的管理人,在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致损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成都红谷物业公司赔偿彭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0052.46元。
法官说法
构筑物脱落致损
管理人不能证明无错就推定有错
双流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分析,该案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成都红谷物业公司是否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在本案中,被告成都红谷物业公司作为脱落物的管理人,由于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应当对受害人彭女士承担致损责任。而且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彭女士是被该小区单元楼楼顶自然脱落从高空坠下的铁皮砸伤的,原告受伤的结果与铁皮的脱落有因果关系。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三个条件,责任人就应该担责:
1、物件自然脱落、坠落造成损害,且物件的范围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2、有损害事实,且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上述物件的脱落、坠落等有因果关系;
3、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王鑫 张林立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原标题:楼顶铁皮脱落砸伤行人 物业被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