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任女士不服交通协管员粘贴“成都市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认为协管员不具有执法资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交管局的处罚。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高新法院驳回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7日上午8时许,车主任女士将她驾驶的小轿车停放在长城东一路。成都市交管局第一分局的交通协管员拍摄照片后,粘贴了“告知单”。同年11月13日,经交警核实认定后,对任女士作出“罚款50元,记0分”的行政处罚。
任女士认为,被告成都市交管局第一分局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在自己车窗上粘贴“告知单”的交通协管员,没有交通行政执法权,也无交通行政处罚权,因此认为交管局的处罚行为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交管局的处罚。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协管员通过拍照方式固定原告车辆停放现场道路交通情况,并在车窗处粘贴“告知单”,其告知单上记载的情况以及拍摄的照片,均需要交由交通警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核实、认定后,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无论是粘贴“告知单”还是拍摄照片,交通协管员的行为都未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任女士到被告单位接受处理,被告适用简易程序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的程序合法。法院据此驳回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任女士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
高新法宣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原标题:不服协管贴“罚单”车主状告交管局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