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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撞死藏獒22万私了 保险公司被判担15万

2015-04-13 13:44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驾驶不慎撞死藏獒,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未及时报险,并与藏獒主人私下和解,支付赔偿款22万元。事后,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三者险赔偿金22万元被拒。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李强支付保险赔偿金15万元。

撞死天价“狗” 保险公司不认账

原告李强(化名)诉称,2013年9月28日,他驾驶车辆行至省道307曲江线时,与前方对向行人刘治(化名)牵的藏獒发生碰撞,藏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告垫付刘治财产损失22万元。原告车辆已在被告成都某保险公司投保交通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开车撞死藏獒犬的赔偿费22万元。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没有异议,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为“狗”,不能证明死亡的狗是原告所赔付藏獒,且原告诉称赔偿的藏獒价值费用过高。

审理中,被告出具《评估报告》复印件,证明在事发之后,李强曾单方就藏獒犬的损失价值进行过评估,评估价值为12万元,在其申请保险理赔时交给被告,但被告认为该损失价值过高拒绝赔付。

李强表示当时确实委托了评估机构对藏獒犬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2万元,但是保险公司对此不认可,李强也认为评估结果存在瑕疵,不应当按照该12万元来进行赔付,而应当按照实际赔付的22万元金额来进行赔付。

评估价值12万供参考 酌情赔15万

法院认为,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明确“狗”的种类是否为藏獒,但其表述“将狗送至日喀则地区救治”的处理情况及事故照片能够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述的事故中死亡的狗即为藏獒。在事故发生后,李强并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未经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下,与刘治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对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之约定,李强依据其与刘治的《协议书》及《收条》主张保险公司承担支付22万元赔偿款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损失金额的确定,虽然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就事故中车辆致狗死亡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但是因为藏獒犬的尸体已经无法提供,因此,无法进行鉴定。李强单方委托损失价值评估为12万,虽然李强系单方委托鉴定,但是就藏獒犬价值委托司法鉴定已丧失鉴定条件,无法再客观评估。故李强单方委托的评估结论,可以作为对该损失价值认定的参考,再考虑李强实际赔付金额为22万元,法院酌定撞死藏獒犬产生损失为15万元。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李强支付保险赔偿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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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为何这么贵?

藏獒是非常古老稀有的狗品种,产自我国西藏。藏獒还是世界级著名猛犬,是很多种大型犬的祖先,藏獒性情刚毅、勇敢坚强、对主人忠诚而且凶猛。据统计,一只纯种小藏獒,其价格可能在两万到几十万之间,当然一只纯种稀有的成年藏獒,其价格有几十万、几百万、甚至是几千万。

藏獒之所以贵也是有原因的。俗话说“物以稀为贵”,针对藏獒来说这是非常珍贵的狗狗。其发展历史非常悠久,有调查表明,藏獒据说是举世公认的最古老而仅存于世的稀有犬种,因为这种稀有,再加上藏獒自身的魅力,它的价值也就上升了。(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

原标题:车主开车撞死藏獒22万私了 保险公司被判担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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