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新闻网4月26日讯 为严肃责任追究,倒逼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日前成都市正式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范责任追究的主体、内容及形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将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严肃追究责任。
列出“责任清单” 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
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成都市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办法》从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了明确。
在追究主体责任方面,《办法》明确了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及其他领导干部各8种责任追究情形。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追责的情况包括: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认真落实,致使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行为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四风”问题大面积长期存在或相同问题反复发生的等情况。
在追究监督责任方面,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7种责任追究情形。如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敷衍应付、搞形式、走过场,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向同级党委报告案件线索的同时,不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况。
严格“终身追责” 岗位调整或退休责任照追不误
《办法》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岗位调整或是退休了,是否会“既往不咎”?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办法》明确,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实行“一案双查”,发生系统性腐败的严格倒查追责
《办法》规定,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是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调查处理。
据成都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重点突出了问题导向,对责任追究的情形,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对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才实施责任追究,避免了追究的泛化和片面化,也有利于操作实施。
《办法》还规定,要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顶风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搞“四风”的、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的,将倒查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