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进行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3、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原标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