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30日讯 今日,成都市工商局公布了2015年一季度12315维权网络的数据和两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标价与收费不一致 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3月16日,一消费者在邛崃某超市购买一商品,标价签标注的价格是36.8元,但到收银台交费时,收银员却收取47.8元。在得不到商家合理解决的情况下,消费者拿着收银发票和商品标价签照片来到邛崃市市场监管局临邛所进行投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通知超市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到工商所,当面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由于超市工作人员的疏忽,在商品价格调整后没有及时更换票价签而导致了此纠纷的发生。
尽管超市无主观故意多收货款,但客观上多收取消费者货款,超市应承担相应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超市赔偿消费者450元费用。
违规收取团购费 商家全额退还
3月10日,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邛崃某地产销售员宣传房价3300元/㎡,在让消费者缴纳1万元定金后,又要求消费者缴纳4000元团购费。由于消费者事先根本不知此费用,认为收费不合理,要求开发商履行之前的承诺,即按3300元/㎡价格购房。
同时,该消费者向邛崃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临邛工商所立即展开调查工作,确定消费者投诉属实,便依法开展调解,并指出开发商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责令改正。地产商同意为消费者以在购房费里减去4000元的形式将团购费退还给消费者,纠纷就此化解。
为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应该尽量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内容,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一旦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要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或者举报。(记者 李丹)
原标题:成都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超市多收11元赔偿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