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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改委:今后将严查价格欺诈等

2015-05-05 21:54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除麻醉等两类药外,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四川省发改委:今后将严查价格欺诈等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

四川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5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四川将严格按照落实国家规定,将大部分药价定价权交给市场。但需要强调的是,放开药品定价,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对药价的监管。今后将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除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病药外

药价由市场自主定价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价格改革和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安排,该委于2012年即开始研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思路和方案。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具体分为五类情况:一是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是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是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四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考虑到此类药品目前实行严格的生产流通管制、临床使用规范、价格和市场稳定,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五是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药品,仍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通知》同时提出了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和价格行为监管的具体措施,以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进一步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

不会导致药价大幅上涨

我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一是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二是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三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四是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5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将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因此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同时,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将发挥较强的引导作用,特别是加强医保和招标采购政策衔接,将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后,就可以反映市场真实情况,使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华西都市报记者 张想玲

原标题:放开药品定价不等于放弃监管 四川将严查价格欺诈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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