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畜禽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户)必须限期搬迁
●推广“二分离”和“二配套”技术和工艺,严禁借沼液还田变相实施渗井、渗坑和灌注
四川在线消息 5月11日,省环保厅和省农业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从科学规划布局、强化环评管理、严格区划管理、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等4方面入手,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和环境质量整体提高。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评。
养殖场未经科学选址,尤其建在村庄旁、河流溪沟畔,极易对周边人居环境造成影响。意见要求,畜禽养殖业布局必须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污染防治要求,按照“种养结合、种养平衡、以种定养、适度规模”原则,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布局、品种、规模、总量、用地,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评。意见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需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区划管理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达到环保要求。大型畜禽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各地已划分了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必须严格区划管理。意见要求,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户),必须限期搬迁;限养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逐步关闭不符合环保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小型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未完善治污设施的畜禽养殖场,须在2015年内完善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
畜禽粪便是天然有机肥资源,各地要推广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养殖模式,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意见要求,推广“二分离”(雨污分离、粪液分离)和“二配套”(配套干粪有机肥生产、配套经沼气池处理沼液的农田利用系统)技术和工艺,规范建设有机肥基础设施。同时,要规范沼液还田、科学施肥,沼液池、田间池建设需符合防渗要求,严禁借沼液还田变相实施渗井、渗坑和灌注。
各地要加快推广成本低、环境效益好的治污措施,研究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奖代补”政策,对治污成效显著、示范作用明显的畜禽养殖项目,给予政策优惠与资金扶持。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加强部门联动和综合监管。意见要求,环保、农业、发改、国土等部门完善畜禽养殖项目审批、用地许可、信息资源共享、污染信息通报、资金申报等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组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而不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已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严格查处、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难点问题的解决。对列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规模化养殖企业,要加大监督巡查,相关责任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同步播报】今年开展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监测
记者5月11日从省环境监测总站获悉,2015年四川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将在各市(州)开展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价,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每个市(州)将选择3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开展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规模要求为,畜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等。若无符合上述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可选取辖区内代表性的其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根据监测方案,采样前要进行基本情况调查,掌握监测区域的地形地貌、气象特征、土壤类型等自然情况,畜禽养殖场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去向,当地社会经济和工农业生产状况,畜禽养殖场周边的污染源情况等。
根据监测结果,各地环境监测部门将撰写《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参考依据。(四川日报记者 刘宇男)
原标题: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 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