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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法院试点“庭审实质化改革”

2015-05-21 10:43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青羊法院已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小组对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进行探索。试点结束后,相关细则或在2016年出台并铺开。

昨日中午,青羊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对于被告人是否具有“立功自首”情节,法庭并没有只是翻翻卷宗,听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而是请来了当事民警出庭接受询问。最终,根据民警的证词,法院当庭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自首情节,减少了40%的基准刑。据悉,青羊法院作为成都中院划定的第二批试点法院,已经全面开展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

入室盗窃后检举同伙

法庭请来民警证明

去年12月22日,被告曾某、陈某在我市青羊区石人北路某小区内,翻窗入室盗窃了一台黑色组装电脑及显示器、一个MP4播放器和现金2000元。据公诉机关认定,犯案金额达2220元。25日,民警将陈某抓获,并将赃物返还被害人。去年12月29日,曾某还伙同任某、唐某在我市武侯区金花菜市内,撬门入室盗窃了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香肠10斤和一块被害人报称价值5万元的玉石。随后,曾某主动联系民警,称愿意配合民警抓捕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曾某约民警在我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的公交车站见面,民警当即对同时出现在该地点的唐某、曾某控制,任某仍逃脱在外。

庭审前,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认为曾某有立功自首情节,但公诉机关未予认定。法庭审理中,当事办案民警杨警官、马警官出庭作证。两位民警的证言都指出,曾某曾主动打电话给他们表示愿意把其他犯罪嫌疑人约出来,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在抓捕过程中,自愿主动坐上警车,没有反抗。

法庭据此依法认定了曾某的立功自首情节,当庭宣判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000元。两名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不会上诉。

以审判为中心

实质化改革有助于公正审判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促进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成都中院据此将青羊法院作为第二批试点法院,开展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这起庭审迈出了我市实质化改革的重要一步。

青羊法院法官喻言告诉记者,“在庭前会议中,被告辩护人就提出了曾某有立功自首等影响量刑的从轻情节,但公诉机关不予认定,请求该案侦查期间的民警出庭配合调查;法院也同意了这一请求。通过民警的证词,法官客观了解到了曾某的归案经过和检举同案嫌疑人并配合抓捕的事实,确认了曾某的立功自首情节,减少了曾某40%的基准刑。从庭审情况看,这有助于法院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效果非常好。”

据青羊法院负责人介绍,在以往的刑事庭审中,关于被告的归案经过、讯问等过程大多以公诉人出示的书面材料为准,对是否有非法取证等问题,控辩双方常各执一词,法院也难以从书面证据中核实真实情况。通过让办案民警出庭直接接受询问,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

据悉,青羊法院已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小组对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进行探索。试点结束后,相关细则或在2016年出台并铺开。青羊法 本报记者 晨迪

原标题:被告人立功自首?民警出庭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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