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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司机上高速致人受伤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15-05-25 07:26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余辰璐   责任编辑: 马兰

达州男子吴海刚拿驾照不久,便尝试开上高速路。原抱着侥幸心理的他没想到自己因为没按操作规范驾车,撞上路边护栏,致车上向涛等几个朋友受伤。虽然买了保险,但保险公司却以其违反相关规定为由拒绝理赔。向涛诉至法院,日前,他终于拿到了5万元赔偿款。

新手上路:高速上致人受伤,保险公司拒理赔

吴海家住达州万源,刚拿到驾照不久的他,就尝试过几次自己开上高速路。一直没有出现过问题。2014年1月,吴海仍然拿着实习驾照上高速,还载着朋友向涛等几人同行。但这次,他没有那么幸运了。行驶途中,吴海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导致其驾驶的轿车撞上路旁的水泥护栏,造成他自己和向涛等同车人不同程度受伤。吴海赶紧通知了保险公司,并让其理赔。

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工作人员告诉吴海,“按照规定,你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因为吴海在未有相应人员的陪同下持实习驾照上高速公路,这本身就违反了相关规定。“我们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上是写了的,这种情形我们是免责的。”几个月来,向涛几番找到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只好起诉至万源法院。

诉至法院:拒赔理由不成立,伤者获5万元赔偿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驾驶员吴海在未有相应人员的陪同下,持实习驾照上高速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义务性规定,但并未违反“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运营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等的机动车”的禁止性规定。

同时,办案法官表示,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驾驶员吴海作出了解释说明,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万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向涛相关损失。日前,向涛来到万元法院,领取了属于他的5万元保险赔偿金。

法官说法

违反命令性规定比禁止性规定危害要小

针对此案,该案承办法院表示,在法律规则中,命令性规则是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者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禁止持实习驾照驾驶的机动车属于特定的机动车辆类型,也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关。法律强调这种不允许作为的法律后果的危害程度要比命令性积极作为的危害程度高。行为者违反第二款命令性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社会危害性后果远比第一款要小。”(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刘星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王华逸

原标题:实习司机上高速致人受伤 保险公司拒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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