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26日讯 26日,四川省工商局在成都召开“红盾春雷行动2015”总结会,总结经验做法,表扬先进典型。同时,四川省工商局公布了“红盾春雷行动2015”十大典型案件。
案件一:宜宾市南溪区天然气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
办案单位:宜宾市工商局
案情简介:宜宾市南溪区天然气有限公司从2010年以来,对新安装天然气从事经营的用户,根据用天然气的数量多少来收取保证金,截至2014年8月31日,当事人共收取用户保证金共计3397257.79元,同时当事人还收取新申请安装天然气用户每户5元的工本费及收取变更用户姓名每户50元的更名费,共计102285元,当事人所收取的上述天然气用户的保证金、更名费及工本费等费用,均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构成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
宜宾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滥收费用行为,清退所收取的用户保证金,没收当事人收取的用户工本费和更名费,并处以罚款。
案件二:内江市川海螺型材有限公司侵犯“海螺”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案
办案单位:内江市工商局
案情简介:内江市川海螺型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为第5391731号“川螺CHUANLUO”,但其在生产销售的型材上并未按照其注册的商标标识使用,而是使用了“川螺型材CHUANLUO、川海螺型材有限公司”标签贴膜。与成都海螺型材有限公司使用的安徽海螺集团“海螺”注册商标标签贴膜“海螺型材CONCH”中的“CONCH”驰名商标相比较,二者中间红色菱形标识完全相同,整体字母的排列组合相近似,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当事人在标签上标注企业名称,突出使用“川海螺”字号,其色彩、字体、大小与企业名称其他部分区别明显,而“海螺”注册商标经海螺集团持续宣传,“海螺”型材在业界享有了较大知名度,当事人突出使用“川海螺”字号,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之间有一定联系,造成混淆。当事人构成侵犯安徽海螺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使用上述标签的待售库存型材859捆计21吨,已销售2101.2公斤,销售价7.50元/公斤,非法经营额共计173259元。未使用的上述标签贴膜计30卷。
内江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件三:犍为县畅祥运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单位:乐山市犍为县工商局
案情简介:犍为县畅祥运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印制的宣传折页5000份和海报2份通过展示海报、发放宣传折页的形式对以下内容进行宣传:“1、该公司由四川省政府审核,四川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专业从事金融投资的综合服务平台,为拥有闲置资金的个人客户和有资金需求的优质企业建立一座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资金桥梁;2、畅祥运投资特点:①灵活性强:投资方可灵活选择投资期限和金额,3个月、6个月、一年。②办理快捷:公司提供‘一条龙’全程服务,效率高,经风险评估合格后即可获得项目资金。③月结算:月月收益、省心省力。④安全可靠:公司为投资方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为其资金收益提供金额保证;3、畅祥运投资与银行利率对照表:银行存款10万活期收益分别为3个月87元、6个月175元、一年420元。定期收益分别为3个月712元、6个月1525元、一年3900元。畅祥运投资10万元收益分别为3个月3900元、6个月8400元、一年18000元”。
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宣传内容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乐山市犍为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
案件四:吴军侵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捞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办案单位:资阳市简阳市工商局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9日,简阳市工商局会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大队联合行动,在简城西峰岭一个闲置厂房内查获吴军制售假冒中国驰名商标“海底捞”火锅底料的窝点,现场查获有海底捞清油火锅底料成品1561包(220g/包)计343.42公斤,火锅底料半成品49.325公斤;用于封装制作海底捞清油火锅底料成品的产品外包装袋14.5卷计41470个,白色内包装袋40450个,白色塑料盘42100个,外包装纸箱1645个,膠粘带400卷;用于产品生产制作的定量灌装机、多功能薄膜封口机、无油空气压缩机、移印机、包装机等工具共计5台。经海底捞公司鉴定,上述海底捞火锅底料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目前简阳市工商局正会同公安机关对此案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案件五:张小红销售侵犯“长虹”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办案单位:绵阳市三台县工商局
案情简介:张小红于2014年12月底,以每粒0.22元的明显低价从江苏扬州购进标称“上海长虹电池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长虹能量王”5号、7号电池共55296粒,在三台县新德场镇销售,销售价为每粒1.50元。该“长虹能量王”属于侵犯“长虹”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截至2015年1月8日被查获时已经销售30960粒,未销售24336粒,获销货款46440元,获利39633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长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
绵阳市三台县工商局没收当事人侵犯“长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号、7号“长虹能量王”电池共24336粒,并处以罚款。
案件六:成都博杰汽车销售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办案单位:四川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
案情简介:成都博杰汽车销售公司于2014年开展针对部分车型“零利率贷款购车”活动,宣称在活动期间贷款购买指定车型的客户可享受当事人提供的全额贴息优惠,即客户所需缴纳的贷款利息由当事人承担。根据当事人与其供货商的约定,上述“零利率贷款购车活动”所需贴息资金,由当事人承担30%,供货商承担70%。但在活动具体开展过程中,当事人将供货商支付的贴息款(贷款利息的70%)为消费者进行了贴息,却将应由自己承担的贴息款(贷款利息的30%)计入车价后再进行所谓全额贴息,消费者实际未完全享受到当事人宣传的全额贴息,“零利率贷款购车”优惠。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活动期间,当事人以上述方式销售车辆27辆,获违法所得22356.88元。
四川省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件七:向均在汽车维修服务中欺诈消费者案
办案单位:广元市工商局
案情简介:苍溪县向均开办的汽车销售维修服务站在收取消费者谭杰19000元维修费后,在为川HK0604及川H73516的事故车辆进行维修时,对川HK0604事故车辆没有按定损清单要求更换电瓶、散热器框架、驾驶员安全带(左、右)、倒车镜(左)、左前下支臂(A柱、左前轮芯盖(前半轴)、仪表台骨架,对川H73516的事故车辆没有按定损清单要求更换前保险杠皮,轮胎。其中配件费用共2630元,工时费920元,多收费用合计3550元。同时,未取得二类机动车维修的许可,超出核准经营的范围从事二类机动车维修。
当事人在未告知消费者并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未按保险公司定损为消费者更换定损配件多收费用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未取得二类机动车维修许可,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构成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广元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消费者费用3550元,对当事人欺诈消费者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处以罚款。
案件八:刘小蓉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办案单位:广安市武胜县工商质监局
案情简介:武胜县刘小蓉在其开设的视力护眼配镜中心,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包括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初查日期、复出日期、降度日期、联系电话等内容张贴于配镜中心墙上进行宣传。当事人刘小蓉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发布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发布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广安市武胜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
案件九:四川锋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武侯工商局
案情简介:四川锋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3400元的价格销售一辆型号为“MG2-B4820-G1”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经查,该“绿源牌”电动自行车未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当事人销售未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违反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规定。
成都市武侯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并处以罚款。
案件十: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违法收取费用案
办案单位:自贡市工商局
案情简介: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活动中,在向患者收取的含一次性注射器收费项目时,护士根据医生医嘱(电子处方),按照医务规范和用药的组数配备一次性注射器的型号和支数,并录入医院计费系统,患者按照计费系统统计的含一次性注射器收费项目次数交费。在实际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时和输液器时,护士没有严格按照医务规范和药品的组数使用,而是通过“一针多用”的方式把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节省下来,向患者收取的含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的收费项目次数多于实际使用在患者身上的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数量。经查证,共计多向患者收取未使用的材料费用130000.68元,获违法所得130000.68元。构成了收取未向患者提供服务或药品费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自贡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0000.68元。(记者 李丹)
原标题:四川春雷行动2015十大案件 自贡一医院多收患者1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