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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10岁娃放学途中捡不明物 点引线被炸身亡

2015-05-26 14:38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许雯   责任编辑: 马兰

 该案主审法官(右二)结案一年后回访死者爷爷(左二)

四川新闻网泸州5月26日讯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村民张某经纳溪区法院护国法庭判决,终于领到了儿子误将不明金属物体带回家发生爆炸致其死亡后的赔偿金。至此,这些历时近3年的小孩玩爆炸物身亡索赔案才得以圆满划上句号。

飞来横祸 放学娃拾不明物回家爆炸身亡

2012年6月14日下,纳溪合面镇10岁小学生张甲在放学回家路上,途经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四坪村土地整理项目区时,发现在施工轧路机旁的片石缝隙中有不明金属物体。好奇的张甲随即就掰开石块,扯出一支带引线装置的不明金属物体,并将之拿回家里存放。

2012年6月19日晚,因当晚停电,张甲家中使用蜡烛照明。这时,张甲拿出几天前拾得的金属物体在靠近蜡烛的地方仔细端详玩耍,并用燃着的蜡烛烧金属物体的引线。其时,张甲的爷爷张某和奶奶以为孙儿张甲是在正常玩耍,他们也没要求检查该金属物体为何物,也未询问和制止。

然而,就在张甲点燃引线几秒钟后,该金属物体突然发生爆炸,张甲当场被炸翻在地,满脸是血。张某及时拨打120电话求助。后虽经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后经检查,张甲带回家的金属物体系炸药引线。

诉诸法院 四被告均辩称无过错不愿担责

2013年12月,在张甲因不明金属物体爆炸死亡半年后,张甲父亲张某一纸诉状将合面镇四坪村土地整理项目区所涉及的几家单位和个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土地整理项目的发包方区国土局、承包方A公司、实施施工负责人郭某和爆破方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原告25万余元。

纳溪区法院护国法庭受理后,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但区国土局、承包公司、实施施工负责人郭某和爆破公司四个被告均各执一词,否认有责,不同意赔偿。

被告发包方区国土局辩称,该局不是施工的具体实施者,没有实施爆破作业,也不是爆炸物品的管理人、使用人,因此不应担责。

被告方承包公司辩称,自己公司承包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后,将铺片石工程分包给被告郭某实际施工,郭某自己负责聘请爆破公司实施爆破,与本公司无关,公司也不应该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

被告郭某辩称,张甲死亡的爆炸物来源不明,不能证明是在整理项目铺片石使用时的爆炸物;而爆破公司也辩称,施工路段长期有车辆和行人通行,不能排除有其他人将爆炸物遗留在施工路段的可能。

法院认定 原告和三被告均有过错共担责

2014年3月,在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定:爆破公司作为具有爆破作业实施资质的专业机构,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石场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炸物已全部使用完毕无遗失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爆炸物的使用人不能证明有法定免除责任的情形,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郭某作为土地整理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材料的使用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片石中夹杂着许多爆炸物的引线,未组织工人将其清除,而是将引线压在铺设的片石下面,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给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具有相应的过错。

承包公司作为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即被告郭某,该分包行为增加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系数,依法应对被告郭某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方的爷爷奶奶的应代原告谨慎履行对张甲的监护责任,但与张甲共同生活居住的在知晓张甲在火源旁玩耍金属物体未予劝阻,金属物体爆炸致张甲死亡,监护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被告区国土局系土地整理项目的发包人,不是施工人也不是安全责任人,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考虑后作出判决:原告张某因其张甲死亡产生损失共计218240元,由被告爆破公司B承担70%的责任赔偿152768元,由被告施工人郭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43648元,被告承包方A公司对被告郭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张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服判息诉。(周超文 记者 岳东)

原标题:泸州小孩捡不明物回家被炸身亡 原来是炸药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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