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补贴
入住机构的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居家的每人每月400元;入住机构的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居家的每人每月200元
养老服务补贴
入住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居家的每人每年500元
高龄补贴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昨日记者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了《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成都市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意见》,以进一步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提高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水平。有成都户籍60岁以上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可申请领取护理补贴,60岁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可领取养老服务补贴。
根据新出台的三项制度,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主要针对具有成都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能力等级评定为2—3级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全失能老年人是指能力等级评定为3级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半失能老年人是指能力等级评定为2级的中度失能老年人。成都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则可申请养老服务补贴。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护理补贴最低指导标准为入住机构的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600元、居家的每人每月400元;入住机构的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400元、居家的每人每月200元。入驻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居家的每人每年500元。
养老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都分为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两种类型。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无法表达意愿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小组代为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应作出核准意见,并从次月起为申请人核发补贴。
此外,我市还将为户籍在成都行政区域内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根据规定,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市)县政府是工作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个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区(市)县老龄办核准后定期发放的程序办理。实施细则由各区(市)县制定并报市老龄办和市财政局备案。本报记者 余书婷
原标题:我市将为60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人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