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官”“财”两道的制度红线
形形色色的官员违规兼职乱象,衍生着“权力期权化”的危险。
不少狡猾的贪腐官员深谙投资权力之道,追求“放长线,钓大鱼”和明哲保身两全。因此在位时,这些官员没有选择赤裸裸地受贿,而是任上尽力荫庇、关照企业,苦心经营人脉关系和资源,安全着陆后,摇身一变成为企业高管和独董,一边享受企业对过去“提携”的回报,还能继续利用铺垫好的人脉和影响力继续“以权创收”。
“权力期权化”是一种更加隐蔽的利益输送方式,客观上纵容了官场的贪腐行为,而且对官场政治生态起到了恶劣的示范作用,官员之间如果相互效仿,将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同时,官商之间将形成更加稳固的“同盟”,扭曲了政商关系,破坏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化解官商之间的“暧昧”关系,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党内纪律法规,都作出了严格而详细的规定,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当官发财应两道。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提出,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013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堵住已有政策法规的制度漏洞,严格了对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或任职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并要求限期清理,进一步筑牢了从严管理干部的制度“防火墙”。
总体来看,党纪国法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行为的规范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一个“冷却期”——现职和退居二线的党政领导干部禁止在企业兼职(任职),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则需“禁足”三年。
一个“禁区”——党政领导干部在三年的“冷却期”内应规避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及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一个“条件”——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酬劳不得领;到企业任职的,行政、工资等关系必须转入企业,公务员身份不保留。
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县委书记研修班上告诫:“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才是为官从政的基本宗旨,而不是将权兑成钱,“脚踏两条船”。走上“权”“利”双收的歧路,早晚会在阴沟里翻船。
党纪国法的红线已经划定,可仍有一些官员抵挡不住诱惑,不收敛,不收手,迈出了到企业违规兼职的一步。对此,有关专家建议,要不断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形成“不敢”的氛围,让党政干部遵规守矩,收回觊觎不当得利的手。
按照相关法纪条规开展清理规范,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可以有效地摸清党员干部违规兼职的底数,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治。今年,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开展了党政干部在企业、社团兼职情况的清理规范工作——
今年2月,文化部集中整治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多和领取薪酬现象。清理前,文化部退(离)休中管干部中有10人在社会团体兼职24个,单人兼职最多的为5个;清理后,3名符合兼职条件的中管干部各兼1个社团职务,其他人不再兼任;
5月21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履职情况进行专项清理规范,凡不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必须限期整改到位。
针对清理出的违规兼职人员,竹立家建议:“不能简单‘一辞了之’,需要对违规兼职者一查到底,对隐形腐败进行追缴;对一些不留弹性的限制与回避条款需严肃到位执行。”纪检监察机关要拿出问责的“杀手锏”,点名公开通报曝光,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近日,在海南省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中,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杜建伟、王善青、廖志武等5人在省预防医学会违规兼职取酬共计64683元。省纪委监察厅分别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诫勉谈话的处分,并责成省卫计委督促省疾控中心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面对企业、社团伸出的橄榄枝,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定力,筑牢纪律和规矩的防线,做到“富贵不能淫”。天上掉馅饼之时,就是地上有陷阱之时,企业以肥差、优待相约,背后多半隐藏“围猎”的陷阱和权钱交换的企图,党员领导干部要学会鉴别,切勿在糖衣炮弹面前丧失清醒。(本报记者 王卓)
原标题:官员违规兼职取酬 “权”“利”怎可如此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