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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出台规定 地铁站口应设自行车停车点

2015-06-22 07:19   来源: 成都日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一个城市的地下空间是重要的市政资源,如何更好地对我市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和利用?日前市规划局出台的《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分册》(以下简称《规定》)给出了详细的标准。

《规定》首先明确指出,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中心城区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街、城市轨道交通、地下人行通道、地下综合管廊、地下人防设施五种形式。

《规定》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遵循保护空间资源,市政设施、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的原则。在大的原则上,有地下轨道经过的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点为节点,以车站综合开发推进局部或连片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顶板上方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

关键词:地下街

要有符合规范的防火分区

作为地下空间的一种重要形式,地下街在成都早已有之。那么,应如何进行地下街的建设呢?《规定》中提出,地下街应与地铁车站、地下人行通道、人防设施、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给排水、通风、电力等设施。地下街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地下街应按其长度每500米(整除余数不足500米的按500米计算)配建一处综合管理用房,作为公共治安、卫生等功能使用,每处综合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另外,地下街商业设施(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时,应结合地下设施配建一处4—6个蹲位公共厕所,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公共厕所蹲位数按每2000平方米为单位递增,配建公共厕所可分开设置,但每处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

《规定》还特别指出,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净宽不得小于6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地下街宜按保证行人过街的最短距离布置行人过街通道。地下街应按规划要求配套非机动车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库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层。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地下街宜设置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设施。

关键词:地铁站

站口应设计自行车停车位

随着地铁建设的日益加快,轨道交通成为我市又一主要形式的地下空间。对此,《规定》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总体设计应妥善处理与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之间的关系。规划城市轨道线路正线两侧各50米,轨道车站两侧各60米(地面站)或70米(地下站)为地铁控制建设线范围,涉及规划城市轨道控制建设线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得到本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相关技术要求须征得地铁公司的书面意见。在轨道控制建设线范围内建设单位须与地铁公司进行协调,取得控制性协调意见并执行后方可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空间利用应编制专项规划,与周边地下空间合理衔接。

本着方便乘客的原则,《规定》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与公交站场、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大型城市综合体等公共设施合理衔接,并结合人行过街通道的设置,尽量多设置出入口及通道。城市轨道交通与有轨电车、快速公交和常规公交等各类公共交通应有效接驳、统筹利用,有条件应考虑同站换乘,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应设有常规公交停靠站。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交通衔接设施(配套非机动车停车位、人行过街通道等)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配套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公共自行车停车位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整体设计,每个站点具体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交通流量、周边地块用地条件等因素经专项方案论证后确定。

关键词:综合管廊

电缆等地下管线纳入其中

相对于地面紧张的空间资源,地下空间虽然显得相对“富余”,但也应该集约开发。已经在我市高新区试点的综合管廊作为新生事物,其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也纳入了此次新出台的《规定》。

《规定》提出,综合管廊等级应根据敷设管线的等级和数量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电缆沟。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规划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综合管廊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条件受限时,可倾斜交叉布置,交角不宜小于60度。在设置有综合管廊的区域,信息电(光)缆、电力电缆、热力管道、给水管道等市政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内;在特殊情况下,雨水管和污水管可纳入综合管廊;燃气管和其他输送易燃介质管道纳入管廊应符合相应的专项技术要求。

综合管廊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廊的同一个舱,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综合管廊人员逃生孔间距不宜大于200米;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通风口间距不宜大于200米。干线综合管廊的内部净高不宜小于2.1米;支线综合管廊的内部净高不宜小于1.9米。在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开发利用区域,综合管廊宜结合地下建(构)筑物统一规划设计。

本报记者 袁弘

原标题:地下管线将纳入综合管廊内 地铁站口应设自行车停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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