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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每季度公布税收“黑名单” 联合惩戒当事人

2015-06-26 18:08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余辰璐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26日讯 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日前省发改委联合省工商局等多部门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办、最高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用航空局、全国总工会、铁路总公司等2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多条具体意见,从今年起,四川税务机关每季度将公布税收“黑名单”,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指出,为推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确保联合惩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四川省成立“四川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国税局稽查局和省地税局稽查局,各市州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四川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办公室”工作职责为:不定期组织召集联席会议;具体负责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布、推送和惩戒管理;负责对相关部门的协调、信息反馈、统计等工作。按照国家21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本合作备忘录,主动而为,分工协作,研究细化本部门惩戒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要确定专门的联系人,建立有效联系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工作落实。

《通知》指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是震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正义税收环境的关键抓手。新形势下,涉税违法案件公告与联合惩戒将成为“新常态”,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学习宣传,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微博、短信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让全社会了解、认识、支持税收“黑名单”制度及联合惩戒措施的推行工作,促进形成和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局面。

《通知》指出,从现在起税务机关每季度公布税收“黑名单”,同时向各相关部门传递“黑名单”案件及当事人信息,并抓紧建设专线传递的渠道。按照合作备忘录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将税务机关传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及时推送给具体执行惩戒措施的单位,督促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布案件的当事人实施有效惩戒,确保惩戒措施真正落实。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信息标准筛选,准确公布。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职,依照法律法规实施惩戒,做到程序合法、措施得当。(记者 董焦 李丹)

原标题:四川将每季度公布税收“黑名单” 联合惩戒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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