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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特点:有人称犯罪要趁早(2)

2015-07-02 08:12   来源: 央视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解说:

而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爆炸、投毒等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还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今天,《检察日报》就对此现象发出了疑问:少年暴力案件频发,年龄是否成为免罚的“护身符”?

康丽颖:

所以我们法律就是对这个孩子,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从轻处罚。但是从轻处罚也导致一个问题,我在做少年犯访谈的时候,好多少年犯自己知道,14岁之前要大干一场,16岁之前你也可以干,但是到16岁之后就要收敛点。他们并不是因为不知法而去犯法,这个是挺恐惧的。如果不知法,咱们可以加强法制方面的教育,如果他知道了要大干一场,说明我们法律有欠缺。

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这两条等于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但是,在现实中,教育为主的原则,真的起到作用了吗?在众多未成年人暴力事件中,公众的注意力多集中在动手打人的一方,那么,受害一方的未成年人,他们又是什么样的状况?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系副教授 宋雁慧:

我做过调查,你被人打了,然后你会怎么办?大概是有30%的学生,其实是一个不当的处理方式,他们会以暴制暴,他们会或者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就是再找人来对决。而他们为什么会选择这样的策略,我也做了一个调查,就是他们缺乏相关的一个知识,他们缺乏是因为老师缺乏,老师从来没教过他。

解说:

在2014年年底举行的 “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论坛”上,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路琦还指出,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和特点,如网络犯罪问题、女性犯罪问题、毒品犯罪问题等,都需引起重视。而在最近发生的多起校园暴力事件中,这些特点,也都有体现。

主持人:

当我们关注完个案之后,看数字怎么体现这样的趋势?根据2015年7月1日《检察日报》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的,这个数字令人吃惊。在70%里面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到2013年已突破50%,这是数字呈现的状况。

而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几个特点,两个低:文化程度低,年龄越来越低。两个高,外来的未成年人所占的比重高,而且所犯罪名集中度比较高,强奸还有其他的,共同犯罪居多,犯罪手段呈现出成人化、暴力化倾向。

我们再来看《刑法》第17条怎么规定孩子们的犯罪。有这样几个划分: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责。很明显,刚才说的伤害同学,四虽然用暴力的手段,但明显不在此列。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的。

接下来请教一位专家是来自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院的姚建龙院长。姚院长,刚才通过我们国家的刑法的规定,给人一种感觉,就是对未成年人来说,让他们负刑责明显太重了。如果就批评教育的话,就像我们看到的一系列暴力伤害同伴的事件,不动皮毛又明显太轻了,这中间有一个很大的空间。那么,到了这些孩子18岁的时候,法律这种温情脉脉的面纱不再有了,该怎么样就怎么样,那么中间这一段该对犯过错的孩子做些什么?

姚建龙:

您刚刚揭示我们国家现在法律一个非常糟糕的现象,就是两极化的现象。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要么用刑法的方式惩罚,要么一放了之。对低年龄的犯罪缺乏中间性的措施,这的确是现在非常严重的法律障碍。但是在我们国家面临这种现象,应该把法律的障碍或者漏洞予以弥补。比如说,在很多的国家针对低年龄的未成年人在刑罚之外,专门设计的就是以教代刑的措施,往往是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所设计的一种措施。比如说这个监管力,比如说社会服务,比如说赔礼道歉等等,像这样的措施用于矫正未成年人,这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

姚教授,刚才短片有一位专家也说了这样的话。她说这些孩子,如果不知道法律是怎么样,她犯了这些事还好办,因为的确可以批评教育,让他们有法律意识。但是可怕甚至恐惧的是,让人觉得很恐怖的是有些孩子虽然年龄小,但是他却知道对14岁以下法律是几乎没有办法,因此他就利用这样一个空间去犯罪,而且大干一场,您怎么看待这种孩子们的想法。

姚建龙:

这种现象有点过于夸大了,如果孩子有这样幼稚的想法,恰恰说明这个孩子他是不成熟的,他是属于发展中的一个青少年。这样的孩子正好是通过教育的方式,让他知道行为的边界在哪里,让他知道法律的边界在哪里,这是少年司法制度应有的价值。

主持人:

姚教授,如果从法理上来说,法律要保护未成年人,对于他们犯罪要宽容,在法理上的确是有道理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你宽容了之后,如果不继续做一些应该做的事情,那就变成了纵容。现在到底应该怎么不去纵容,就是我宽容了之后,我到底应该怎么做?

姚建龙:

您说的非常对。就是我们针对低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要防止困局,我把它称之养猪困局。不能等这些孩子到等年龄到了之后,或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非常的程度的时候,我们才进行干预,这的确是我们需要对位的情况。现在从国家法律的规定来看,确实存在大很的障碍,比如说刑法17条规定,对孩子可以责令父母严加管教,但是如果父母如果能够严加管教的好,那还会有如此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吗?法律规定对低年龄未成年人,必要的时候政府可以收容教养。由于我国的劳教制度已经废除,收容教养缺乏执行的场所,所以各个省市已经实际停止了收容教养的措施的决定。也有人说可以采取工读教育的措施,因为我们《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也规定了,但是工读教育它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它有三个条件,我们称之为三自愿原则:必须本人同意、家长同意,还有所在学校同意,才可以送如工读学校。作为父母并不愿意去把自己的孩子送到这样具有非常强的标志性的学校去,所以导致工读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也是空置的状态。所以我们面临一个困境,对那些孩子,我们怎么办?这的确是我们面临的困局。我个人认为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当要进行反思,一方面修改相关的法律,让我们的法律所规定的现在这样一种措施能够把它有效的运行起来。比如说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对责令父母严加管教这种措施能够做一些改进,比如说责令父母严加管教,是不是可以要求父母提交一些保证,责令父母严加管教,是不是应该给他一定的期限或者再比如说可以要求父母接受相应的亲子教育,教这些父母如何去做父母,如何去管教孩子。

主持人:

姚院长,稍后我们有更多的问题谈及父母到底应该怎么做。其实刚才姚院长谈到一个养猪理论,他没有把这个事情展开说。我看了他的观点,觉得非常有意思。所谓的养猪理论,就是因为这个孩子14岁,不用负刑责,一定等他到了18岁,就像养猪一样,要养他足够大的时候,到了镑才杀,这个明显是并不合理的。现在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专家的注意,社会各界也越来越关注这个问题,我们稍后继续关注。

解说:

面对越来越突出的青少年犯罪,面对越来越低龄的“问题少年”,国家,需要如何应对?

工读学校,曾是我国设立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对象一般是13-17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宜劳动教养或判刑的中学生和社会适龄青少年。在1999年以前,只要经过学校报公安局批准,就可强制入学;而在1999年之后,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改为要在学生和家长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就读工读学校。因此,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非常有限,截至2010年全国工读学校的总量锐减至70多所。目前,我国的工读学校都改名为专门教育学校,因为存在的问题而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

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副理事长 谭朴:

我们教育部门没有权力强迫任何一个孩子进我们学校来,我们只能靠他们自愿来,。所以有很多的孩子该进工读学校进不来。所以有些不少学校,就由于招生难的问题,学校学生少的问题,学校不成规模的问题,就办得很不好。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非常遗憾的是这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我们也没有发展起来。所以说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说,怎样通过改革这种专门教育的方式,通过立法来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能让这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能够进入专门教育的这样一个机制,帮助他改掉不良行为,这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挑战。

解说:

除此之外,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加强这样的一个现状,相关学者们对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存在着争论。有的赞成者认为:当前整个社会现实与1979年刑法最初制定时相比,在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今的未成年人的人身体发育和心智成熟程度都明显“早熟”,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不合适。

而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则认为,法律只能管普遍现象,不应对偶然的、罕见的个案作过于敏感的反应,从而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对肇事未成年人的处理,不是刑罚惩罚的问题,而是家长、学校、社会管教的问题。

北京凝爱儿童教育咨询中心 心理咨询师 余伟:

如果我们从10岁开始刑拘,孩子12岁那我们得修多少监狱,我们有修监狱的钱,我们可不可以用来做孩子类似的教育,做一做家庭教育,让有人告诉孩子,这样的事件我们怎么去避免,可以怎么去处理,怎么去解决?直接弄到监狱里面去,我认为这是下下策。

解说:

是不是该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各家有各家之言。但是,人们想知道的是,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解决问题的根基,到底在哪里?

主持人:

对于孩子这个问题,什么人都知道给孩子不能穿成年人的衣服。孩子病了要去儿童医院,孩子吃药的时候,也不能服成人的剂量,要有孩子的剂量。但是对于孩子犯错了甚至犯罪了,是不是用成年人的法律约束他们,规范他们,又应该怎么样。我们继续连线姚院长,姚院长还有另外一个身份,他本人就是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常务理事。那刚才姚院长您说到了在预防方面,家长要做,刚才您说到一办,家长要做什么?家长应该怎么做?学校应该怎么做?我们法律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姚建龙:

我觉得您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我觉得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对于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后,家长应当怎么做,我们法律的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但是很多国家的法律对于那些低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它往往把大棒不是砸向孩子,而是砸向父母。比如说有的国家很多的法律规定,如果监护人放任未成年子女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院可以裁定、判决你监护人接受强制性的亲子教育。再比如说你在强制亲子教育过程中表现不好,还可以对家长进行罚款,甚至把家长的身份包括信息在网络或者媒体上进行通报,还有国家可以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尽管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可能会有一些争议,有的人认为违法了罪责自负原则,是不是扩大了太大,但是强调家长在未成年犯罪之后的责任的追究的这样一种原则,在各个国家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做法。但是,反观我们国家,尽管法律有规定,如果家长放任未成年人子女有严重不良行为,可以对父母进行训诫,但是这种做法,这种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实行过,但是我们需要反思。如果完善法律,我觉得我们要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大棒不仅仅指向未成年人,还要把大棒挥向身后的家长,这是问题的一个关键。

解说:

姚院长,少年司法制度这个问题,那是相当于有一个夯实根基这样一个作用,您认为这方面应当怎么做?

主持人:

有一个非常关键的价值追求我们需要要坚持,宽容而不纵容。我们一方面要强调对低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同时一定要设计防止纵容的机制,也就是宽容之后,一定要有机制防止你重新犯罪,防止你实施危害社会的一种行为,这种纵容机制的设计非常关键。而所谓纵容机制和防止纵容机制的设计,就是通常讲的以教代刑,不用刑法处罚你,不用成年人的药品治疗你未成年人的病,但是要求国家一定要设计适合未成年人的药品,适合未成年人这样诊断的一个措施,包括建立类儿童医院。

主持人:

非常感谢姚院长,刚才我们一直在强调宽容不等于纵容,要知道宽容和纵容之间,批评教育实在太宏观了,太事不关己了。现在要做的是怎么能够让未成年人意识到对和错,让他们培养起一种对法律的敬畏意识。好,这就是今天的节目。

原标题: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怎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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