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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排污费实行差别化征收 主要污染物翻番

2015-07-16 20:40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许雯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16日讯 7月16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发改委获悉,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从本月1日起,我省将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实现差别化收费政策,从而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翻番

按照通知,四川将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在此前征收标准的基础上翻一番。

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具体为: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0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至每污染当量1.40元。

此外,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据悉,相关规定已自7月1日起实施,将试行二年。通知规定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实行差别化收费 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同时,《通知》明确,四川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值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措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记者 董焦)

原标题:四川排污费实行差别化征收 主要污染物征收翻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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