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卫计委发布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三个部分。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基本条件
①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②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
退出条件
农村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退出处理,并终止向其发放奖励扶助金:
①对象死亡;②对象户口迁出本地;③对象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④对象因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⑤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⑥对象资格确认错误;⑦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的情形。
二、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基本条件
①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在本市,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②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③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④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⑤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
退出条件
城镇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退出处理,并终止向其发放奖励扶助金:
①对象死亡;②对象户口迁出本地;③对象户口转为农村居民户口;④对象因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⑤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⑥对象资格确认错误;⑦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⑧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的情形。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基本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③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发放标准
2015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为每人每年4800元、6000元。
退出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退出处理,并终止向其发放特别扶助金:
①对象死亡;②对象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
说明:根据原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国人口发【2007】78号)文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不重复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办理指南
(一)申报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原则。
(二)申报时间。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下一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截止时间。
(三)申报地点。申报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
本报实习记者 王静宇 记者 何良
原标题:农村城镇符合条件的对象 每人每年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