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晚报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治污减排。其中,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调整为每污染当量(千克)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则调整为每污染当量(千克)1.4元。
据悉,为加强在线监管,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全省将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确保监控数据真是、准确。具体收缴过程中,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两种情况同时存在的,加两倍征收。如果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成都晚报记者 董亮
原标题:四川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超标加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