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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再审幼儿园投毒案 警方或涉造伪证(2)

2015-07-20 06:50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廖雅莉   责任编辑: 马兰

2002年,云南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一起重大投毒案件,警方称1名2岁男童因摄入毒鼠强身亡,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凤被认定因与幼儿园园长不和而投毒。

检方复查

省检察院介入复查案件出现转机

此案出现转机是在2013年云南省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的全面复查。

根据检方复查案卷显示,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检察院控申部门认为该案“有错误可能,建议立案复查”。云南省高检就此开始了长达两年的复查。最终,在今年5月4日,钱仁凤在狱中收到了省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省检察院认为,虽然此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系他人作案,但认定钱仁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钱的此项申诉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并以《再审检察建议书》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日,云南省高院对钱仁凤案作出再审决定,钱仁凤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该案由省高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5份认罪笔录疑造假

检方复查卷宗显示,检方对钱仁凤案的供述笔录签名和指纹进行了全面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在钱仁凤的认罪供述及辨认笔录中,有5份笔录后的落款签名并非钱仁凤本人所书写。

记者看到,涉嫌被伪造钱仁凤签名的5份笔录中有3份集中在2002年2月25日至27日,这是钱仁凤首次认罪并交代作案过程。另外2份为2002年3月10日钱仁凤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

根据检方复查的鉴定结果显示,“钱仁妍”(钱仁凤)签名字迹与口供笔录的记录人蒋某、杨某、李某所书写的“钱仁妍”字迹相同。记者了解到,蒋某、杨某、李某为当年参与审讯钱仁凤的办案民警。

发现笔录存在问题后,检方曾对钱仁凤进行调查,钱仁凤证实,那几份认罪供述并非自己所签。

曾被连续审讯12小时

在接受检方复查调查时,钱仁凤称自己遭受了疲劳审讯和刑讯逼供。

案卷材料显示,钱仁凤第一份供述的审讯时间为2月25日15点50分至2月26日凌晨3点。经过近12个小时的审讯,钱仁凤承认自己“放药给娃娃吃”。此后至2月26日16点的24小时内,钱仁凤先后被提讯了3次,其间休息了5个小时。

检方复查笔录中,钱仁凤称审讯她的民警曾认为她不认罪是在狡辩,并让她跪着。“他们让我跪着,见我不说话又打我的手。”钱仁凤称,当民警正准备用鞋抽打她时,她就承认了用药毒死孩子的事。

办案民警李某在接受检方复查时,解释称近20个小时审讯是正常讯问方式,“因为钱仁凤供述后还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所以才接着问”。对于讯问时对钱仁凤实施了罚跪等方式,李某否认称,“坚决没有”。

毒物鉴定受技术限制

根据案发当天,接诊3名中毒儿童的巧家县中医院的病历显示,除小磊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外,另外两名儿童均被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而其在之后的出院记录也均显示为食物中毒痊愈。

事发时的接诊医生胡某在接受检方复查调查时称,因为3名儿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现类似症状,自己的最初判断为食物中毒,在之后的抢救和治疗中,也是针对食物中毒来进行的。胡某称,对事发儿童的体征及抢救状况回忆分析,其并不认为3名儿童是毒鼠强中毒。

当初对幼儿园厨房内物品进行毒物鉴定的巧家县公安局法医在接受检方调查时称,当时进行毒物鉴定主要是基于物理反应进行的,之后毒物鉴定又送到了昭通市公安局进行复查。对此,昭通市公安局负责复查毒物鉴定的法医罗某在接受检方复查调查时表示,钱仁凤案发时的检测技术水平差。此外,检方在对法医罗某进行询问时,曾提及当时的毒物检测方式从理论上讲能否判断为毒鼠强。法医罗某回答称,“当时的鉴定以现在的技术层面看是值得推敲的”。

作案动机或存疑问

在警方的认定中,与朱梅关系不好、“朱梅吼我”成为钱仁凤下毒的作案动机。钱仁凤供述,“因为想到朱梅不管我,还有那天吼我,我想让那些宝宝生病,朱梅就办不成(幼儿园)了。”对此,检方复查时曾询问钱仁凤,钱仁凤则解释称,“只有这种说法公安才会相信我。”

但案发后朱梅的证言显示,两人关系非常好,鉴于钱仁凤工作努力,朱梅还给她每月加了50元的工资。虽然事隔多年,但朱梅回答检方询问时仍然认为自己当时与钱仁凤的关系不错,警方将钱仁凤带走后,朱梅还曾表示诧异。朱梅未曾想到会是钱仁凤因为“怨恨”自己而报复投毒。

当时案发后,朱梅曾经向警方提供过其他嫌疑人的线索,2002年2月22日案发当天的笔录显示,警方曾经问及朱梅都与谁有过矛盾,当时朱梅曾提到一个被自己拒绝的追求者,双方曾发生过很大的不愉快。

对于朱梅提供的嫌疑人线索,警方是否都一一排查,当时办案民警李某在回答检方的复查时回答,“当时有好几个组,具体哪个小组去查就不知道了。”巧家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刘某也接受了检方的复查询问,但对嫌疑人排查,他同样没给出正面回答。“当时市局也派人到现场指挥,安排我做哪块工作,我就做哪块工作,其他的并不清楚”。巧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长李某在接受检方询问时回答,“当时的分局很重视这起案件,昭通市公安局也派人下来了,印象中是从作案时间、矛盾冲突以及动机开始排查,最后确定是(钱仁凤)。”

记者探访

家境贫寒进城打工

钱仁凤的家位于巧家县境内一处海拔1600米左右的陡峭山崖上,从公路到钱仁凤的家中,要走将近11公里的山路。6月底7月初,记者沿着山路一路探访来到了钱仁凤的老家,由于当地一直阴雨连绵,使得本身就很狭窄的山路变得异常崎岖和泥泞。13年前,钱仁凤就是踏着这条唯一进出山的小路,花了近5个小时才从家里走出,至今没有回过家。

钱仁凤父亲钱智远今年73岁,他告诉记者,钱家是当地有名的困难户,家中仅有的几件电器就是钱仁凤的哥哥在多年前结婚时购买的组合音响和电视机以及一台饮水机。20余年前,村里的人都翻盖了新房,只有钱家仍然住着土坯房。钱智远称,自己现在除了家里的一亩地外,就剩下每月60元的养老金。

钱智远说,钱仁凤很小的时候,她的哥哥姐姐便外出进城打工,家中只剩下了钱仁凤、他和老伴,三人耕种着一亩地,收成仅够解决温饱。上完小学5年级后,14岁的钱仁凤在家务农了一年,便决定也像哥哥姐姐那样进城打工来补贴家用。

服刑期间母亲病逝

钱智远说,在得知钱仁凤被警方抓走后,老伴就一病不起,今年4月不幸病逝。“13年来,她一直盼望着女儿能够洗冤出狱,但是临死前也没能见到她”,老伴的死令钱智远伤心欲绝,他说,老伴在临走前,一直念叨钱仁凤的名字,最大的遗憾仍然是没有见到女儿钱仁凤。

“钱仁凤与母亲的感情很好,在狱中每次打来电话,都询问母亲的身体,有一次她还邮寄了200元钱特意交待是给母亲的,说是她在监狱里边干活挣的钱,一点点攒下来的”,钱仁凤的嫂子说,在母亲刚刚去世尚未出殡时,钱仁凤恰巧给家里打来了电话,那个时候,家人不知该如何告诉钱仁凤,因此隐瞒了母亲病逝的消息。“她问我母亲在不在,我就支支吾吾的,她说她要母亲听电话,我们没同意,说母亲出去了。”钱仁凤的嫂子说,当时家人怕独自在狱中的钱仁凤承受不住打击,因此没有告诉她实情。

“但是没过多长时间,钱仁凤又来了电话,她开始怀疑,硬要母亲接电话。”钱仁凤的嫂子称,没办法,她和父亲商量后只好告诉钱仁凤实情,母亲刚刚过世。“当时她就失声了,在电话里痛哭,都哭哑了。”

现在,钱仁凤的母亲过世了,父亲只盼望着女儿能够早点回来,“她申诉了13年,我们在家盼了她13年。”以前每天下午,钱仁凤的父母都会坐在门槛上遥望远方的山坡,希望能够看到女儿从那里回来,但现在,只有钱仁凤的父亲一个人独自孤零零地靠在门框上,凝视着远方。

专家解读

伪造有罪供述签名民警可被追究刑责

检方鉴定出该案供述笔录中,5份“钱仁凤”的供述签名为办案人员所签,当年的办案民警是否已经涉嫌违法?对此,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认为,办案民警有伪造证据的嫌疑。赵运恒解释称,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之后可能会有拒不签字的情况,这样办案人员往往会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在笔录中附上嫌疑人拒不签字的说明,根据相关规定,办案民警不能冒签嫌疑人的名字。

此案中被鉴定出冒签“钱仁凤”名字的办案民警已经涉嫌伪证罪了。赵运恒介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疲劳审讯时间界限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钱仁凤曾遭到连续12个小时的审讯,而在24小时的时间内,钱仁凤的审讯时间长达19个小时,这样是否属于疲劳审讯?赵运恒认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即使是在10年前,钱仁凤案发时,警方长时间进行审讯,出现让嫌疑人挨饿等不人道的行为,其所取得的证据仍然是属于可被排除的。赵运恒进一步解释,但很可惜,多长时间为疲劳审讯,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细则。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对长时间审讯作出约束,也没有对审讯时间进行封顶。也就是说,讯问时间长达12个小时,有关的供述证据虽然可以被排除,但办案民警长期审讯的行为并不违法。

原标题:云南幼儿园投毒案被告入狱13年 警方或涉造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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