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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关摧毁特大木炭走私网 查获木炭近3千吨(2)

2015-07-22 16:54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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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木炭流向日韩高端烧烤市场

常见的“木炭”为何也受走私分子青睐?成都海关联合调查组向记者表示,木炭属于高耗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品,多用于高端无烟烧烤、冶金工业和取暖等。每烧制1吨木炭,根据原料的不同需要消耗5至10吨不等的天然木材,同时还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对环境污染严重。

为保护国内有限的森林资源,防治大气污染,早在2004年8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就已联合发布第40号公告,自2004年10月1日起,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全部禁止出口。

多年前,日本、韩国等对木炭需求量大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就已经颁发严格的禁令管制本国的木材以及木炭生产,多种因素的刺激下,国内外原木木炭价差越来越大。据了解,在日韩两国颇具代表性的“日式烤肉”、“韩式烤肉”无不以“炭烤”为卖点,原产自中国的原木木炭被冠以“钨钢备长炭”、“菊花备长炭”、“顶级白炭”、“皇室白炭”等等高大上的名字,作为高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且其售价不菲,国内市场价格约4000元人民币每吨,而日韩市场的入市价格约3万元人民币每吨,内外差价约8倍之多。

联合调查组告诉记者,韩国、日本的一些商家为获取木炭运往其国内牟利,勾结我国的一些贸易公司,从我国四川、云南、等地四处收购指定木材生产的原木木炭。其中以横截面呈菊花状、树龄超过六、七年的橡木木炭为主,收购木炭后,想尽办法走私出口。

今年年初,南宁、成都海关就曾联合破获走私团伙从中越边境绕关走私木炭的大案,宁波海关也曾查获以伪报方式走私木炭出口的类似案件。

货柜混装“化整为零”藏匿走私

成都、深圳海关联合调查查明,成都“全某备长炭”有限公司自2013年以来,在明知国家明令禁止出口木炭的情况下,仍与多个境外日韩客户签订木炭出口合同。该团伙通过深圳的两家物流公司,将木炭从四川运输到深圳,再“化整为零”,以每箱15公斤的小箱包装,与日用杂货等混装在同一集装箱内,采取瞒报夹藏方式从深圳陆路口岸“蚂蚁搬家”走私至香港,在香港汇集后通过海运方式将木炭运送至日本、韩国等地交付客户。

对此,两地海关联合调查组向记者表示,之前深圳海关亦曾在陆路通关口岸多次查发涉嫌藏匿木炭走私出境的情事,但因数量小,价值低,海关难以给予严厉的处罚。而该案的告破,则是从生产环节、揽货环节到通关走私环节悉数被捣毁,海关有效运用刑事打击手段从根源上对该走私网络予以彻底摧毁的典型案例。

成都海关向记者表示,综合全国多地海关公开信息反映,近3年来已有十余宗木炭走私案件被曝光,涉及木炭数万吨,明显已形成行业性走私出口的迹象。

走私木炭超10吨将负刑事责任

成都海关表示,海关已高度关注资源类商品走私态势,采取强化一线查验、风险分析,发挥缉私部门情报掌控和刑事打击等多项措施,积极构筑立体防控体系,严控该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成都、深圳海关将强化深挖扩线,以点带面,辐射全国,以个案推动木炭行业的规范治理,力促国内木炭产业健康发展。

记者注意到,当前施行的《刑法》在151条中规定,触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而海关表示,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走私木炭等妨碍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超过10吨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超过50吨就属于其中的“情节严重”。仅就该案初步查明的情况来看,也就意味着,等待该走私团伙的将是至少五年以上刑期的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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