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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酒商用9元一斤的原浆冒充“拉菲”

2015-08-03 09:08   来源: 齐鲁晚报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烟台一家酒业公司,本来有自主品牌,因生意不好做,竟然打起了假冒国际知名葡萄酒品牌的主意,买来假冒酒瓶、酒标等,在烟台市保税区租用的厂房内灌装,普通的葡萄酒摇身变为“拉菲”、“奔富”等国际名酒,销售159.5万余元。最终,这家酒业公司被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公司董事长徐巍江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生意不好做 买来酒标造假酒

2009年,这家酒业公司成立,经营瓶装葡萄酒和葡萄酒原液,股东为徐巍江和梁红敏夫妇。公司原本有自己的品牌,“用进口的原浆生产自主品牌。”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公诉三科副科长崔洪雁回忆,但生意并不好做。

有一次,在广州参加活动时,公司董事长徐巍江发现一些酒业公司通过贴假标识的形式赚钱,而且有人专门销售国际名酒的假冒标识。为什么不如法炮制?回到烟台后,他开始实施自己的计划。2010年下半年开始,在没有经过商标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徐巍江策划、安排公司从南方购买假冒酒瓶、酒标、瓶盖、木塞和散装葡萄酒液,利用公司原先就装配的葡萄酒灌装生产线,在烟台保税区租用的厂房内,生产假冒国际知名葡萄酒,品牌包括“拉菲”、“奔富”、“木桐”、“龙船”等,销往北京、广州、烟台等地。

崔洪雁介绍,这些酒的销售价格低的十余元,高的一二百元。实际上灌的酒浆都是一样的,每斤的进价为9元左右。“非常逼真。”崔洪雁说,一般人很难分辨,为了更能迷惑人,公司还安排人在生产好的假冒酒瓶上打码。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这家公司仓库内查获未经销售的货值金额人民币23.5万余元的葡萄酒一宗。经鉴定,被扣押的葡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芝罘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峰介绍,以前发现过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主要是当地酒,而且多是家庭作坊式的,像这家公司这样在保税区内生产、使用流水线成规模生产的还是第一个。

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公司安排专人联系销售假冒酒、安排人送货、组织工人灌装葡萄酒、运输等,从生产到销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

夫妻两人均获刑 共被罚款百余万

芝罘区检察院2014年7月25日提起公诉,芝罘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酒业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徐巍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梁红敏和其他6人也以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不等,并各处罚金20万元至6000元不等。

早在2011年8月,芝罘区检察院就与工商等部门签订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实行信息共享。“通过这个渠道,我们发现工商局查办的这起案件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姜峰说,因此建议区工商局将案件移送芝罘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开展侦查,2013年5月10日立案。

“这一做法可以让检察机关掌握更多线索,同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等现象,一罚了之。”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良玉分析。

“侵犯知识产权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这一案件的警示意义在于鼓励企业创新,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刘良玉说,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必须提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而且在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消费者不具备专业能力辨别商标真假,法律的严惩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近期,省检察院出台了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检察机关将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

(文中徐巍江和梁红敏为化名)

原标题:山东一酒商用9元一斤的原浆冒充“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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