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在一家电器公司的门店做店长。6月9日23时许,蒋某在武侯区二环路杜甫加油站用手机预约了司机刘先生的车。在乘坐过程中,蒋某发现副驾驶上有一部金色苹果手机,他以为这部手机不是司机所有,于是将手机关机,占为己有。后来,刘先生开到武侯区沈家桥村福莱斯特超市门口时,蒋某以买烟为由下车。下车后,刘先生与蒋某联系过三次,蒋某称没有捡到手机。他此时已经知道手机是司机刘先生的,仍不愿归还。
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对蒋某进行立案侦查,在挡获蒋某后移送武侯检察院批捕。昨日,武侯检察院认为,蒋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检察官说法:
就算捡了乘客手机 也涉嫌盗窃
蒋某辩解称,他起初不知道手机属于被害人刘先生所有。但检方认为,汽车是封闭的空间,车内任何部分都属于作为司机及车主的被害人刘先生管理控制的范围,即使该手机是上个乘客遗落的,也应该转交司机刘先生。检方认为,蒋某涉嫌盗窃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后来将手机返还刘先生,还获得了他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有正当职业,因此无逮捕必要。
武侯检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原标题:拿走车上的苹果手机 乘客涉嫌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