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
称女方曾承诺还款被驳回
宣判后,张明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但二审开庭期间,李梅经法院传唤还是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张明声称,李梅当时要求帮她网上代购时有口头承诺会还款,故本案属于承诺还款的代购。为此,他还提交了为李梅网上购物的截图及收据。他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定李梅履行承诺,偿还网上代购的款项及为此支出的费用。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张明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二审审理期间,张明上诉提出的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张明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分手后日常生活花费不应要求返还
购房购车等大额消费有权要求返还
广州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透露,情侣在分手后因日常生活消费状告对方返还财物的案例并不罕见,该类案件诉求简单但往往诉请内容较“雷人”,此前就有一名男子在分手后状告前女友要求返还网购的避孕套费用。
该法官指出,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不过,这都是针对一些日常生活花费而言。若对于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消费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这种情况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实习生陈卿媛
原标题:分手后状告前女友 连5毛钱都要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