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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曝买业主信息是“潜规则” 律师称涉嫌犯罪(2)

2015-08-19 18:11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律师:骚扰已属侵权 买卖信息涉嫌犯罪

“当初我签订房产合同时,留下的是家中座机,但这些装修公司竟然知道我的手机,并能准确叫出名字、房号和户型。”

“一定是开发商贩卖了我的信息,向我电话售卖家具家装的电话,他们张口就能叫上我的名字,房子幢数,楼层和门号。”

“我去售楼部质问,为什么售卖我们的电话,售楼部不承认,还说是银行透露了我们的信息。我们是全款购房,怎么会在银行留下信息?”

……

对业主反映的情况,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袁露律师认为:“装修公司不分时段对业主进行电话推销,造成事实上的骚扰,本质上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归根结底是个人信息泄露所导致的,业主在遇到类似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泄露者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话骚扰的问题,同时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袁露律师认为,售楼人员、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或者其他房地产相关部门,售卖业主包括手机号码在内的各种个人信息,属于侵犯业主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非法买卖者及相关部门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恶性事件,当事人又将承担怎样的后果?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罪。”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蒲建东律师告诉记者,依据该规定,创美家等装修公司作为单位和其员工如大量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业主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蒲建东律师建议业主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创美家等装修公司和其员工刑事责任。(四川日报记者 范瑞鸣)

原标题:装修公司自曝买业主信息已成“潜规则” 律师: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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