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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120余人存款2300万

2015-08-24 19:24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喻倩媛   责任编辑: 马兰

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四川某投资理财资询有限公司通过每月返还高额利息为诱饵,至案发时,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人民币2300余万元,涉及受害人约120余人。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因该公司副总夏某所在公司能足额清退吸收资金,积极挽回损失并得到集资参与者的谅解,结合他本人认罪态度,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夏某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

2013年3月,犯罪嫌疑人雷某和王某共同出资成立四川某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及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的广大群众公开宣传河南洛阳某投资项目,并承诺以每月返还1.2%-1.5 %的高额利息,作为投资收益。部分群众因查看了公司的宣传资料后与公司签订合同,将少则十万、多则几十万的存款打入投资理财咨询公司。被高息诱惑的不止是社会群众,该公司从副总到一般行政人员也将自己或家人的存款交给公司投资理财,以期在短时间内获得高额回报。

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以四川某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为中介,共融资上千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从中收取咨询费。至案发时,因在建的两个房地产项目受房地产市场低迷的影响,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出现困难,无法按时还清投资理财资询有限公司欠款,导致该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120余人共2300余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案发。2015年1月22日,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对公司副总经理夏某批准逮捕。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夏某作为四川某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参与公司管理,其伙同公司法人代表雷某等人,以该公司为据点,在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情况下,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考虑到该公司所吸收公众存款,均用于了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案发后该公司积极及时足额清退吸收资金,取得了投资人的谅解,犯罪嫌疑人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夏某作微罪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呼吁雷某、王某等在逃的涉案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并在能力范围内尽快还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将根据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态度和还款的数量作出罪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任何时候都应当选择合法、正规的投资渠道,不要盲目地相信所谓高投资回报,一夜暴富的心理,有可能导致你多年的积蓄血本无归。华西都市报记者 王蕾

原标题:四川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120余人存款2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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