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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转了两篇文章 作者发来律师函:请付费(2)

2015-09-02 07:16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微信转载要注意什么问题

那么在自媒体时代,微信注册人特别是公众微信号的使用者能否随意转载网络文章?对此邢连超分析,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作者和发表机构没有申明禁止转载,原则是可以转载的,只是在转载中,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注明作者和文章出处,即发表机构;二是原则上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

稿酬不能完全参照传统媒体

对于网络稿件究竟该如何付费,邢连超表示,目前法律尚无规定,对于公益性网络平台和非公益性网络平台在转载时,要不要区别对待的问题,法律也没有规定。邢连超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包括去年新修订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主要针对的传统媒体特别是报纸、电视上发表的文字作品的稿酬,其中也没有对网络上自媒体发表、转载作品报酬问题作规定。

邢连超律师认为,将来法律对网络自媒体作品的报酬规定,对于网络上发表、转载的自媒体稿件,应当和传统媒体发表、转载的稿件有本质的区别,不能完全参照传统标准。“虽然目前业界关于具体如何保护的争议比较大,但本质区别于传统媒体的基本达成共识的。”

恶意转载应该受罚

刑连超称,目前在网络上发表、转载文章应当分为几种情形,一种是恶意转载,比如说故意隐去作者姓名,或者把别人的文章改头换面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这种行为是应当受到处罚的,而且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对于普通的刊登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创的刊登,支付费用理所当然,但是对于转载这一块,也应该分为两种情形,如果是公益性,非商业性的转载,从网络的共享性,知识的共享性出发,转载不应当收费,因为人们利用网络的目的本身是为了更好地共享信息的资源。对于商业性的转载,支付费用是应当的,但具体的标准有待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采访的相关新媒体技术人员指出,从技术上,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技术设置,其他微信公众号就不能转载。这对于一些确有很高关注度和价值的网络作品有效果,但对于原创作者来说,虽然保护了著作权,但也限制了进一步扩大影响的机会。因此,在目前微信公众号转载作品乱象时期,这是一把双刃剑。最好的办法还是,既允许转载,又要合法转载,并给予相应报酬。

一个案例

公众号抄袭 被判赔一元

去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山商房网诉称,中山暴风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其原创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微信公众号转载的其中一篇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告商房网公司对此享有著作权。暴风公司构成抄袭,判决暴风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广州日报)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原标题:微信公众号转了两篇文章 作者发来律师函:请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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