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2日讯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出台,无论是广告企业、市民,还是执法部门,都将经历一系列改变。日前,四川新闻网记者专访了内江市工商局党委书记曹兵,了解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新法的解读,以及新法施行后工作思路的调整。
四川新闻网记者:未修订的广告法是1994年公布,1995年实行的,已经过去了20年时间。现在新修订的《广告法》出台,对于内江工商部门的执法带来哪些方面的便利?
曹兵:首先,新法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广告发布内容、准则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新《广告法》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特别是将与人民群众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内容增加进来。如新法第25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新法这条规定为工商机关在事前审批、事中和事后监管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其次,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法第28条明确,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为虚假广告。列举虚假广告的形态有:(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虚假广告的清晰定义为基层查处虚假广告定性提供有力帮助。
再者,新法加大了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新法第55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比现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作出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原则性罚款规定,新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和处罚金额,进一步提高了违法成本和法律震慑力。
四川新闻网:之前内江工商局在执法中遇到的哪些问题,会随着《新广告法》的实施,得以解决?
曹兵:新法颁布将解决基层广告执法两大难题。一是解决在查处虚假广告案件中引用法律法规不当的问题。以前《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是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原则性罚款。但在基层广告执法中,有很多不能明确金额的广告。比如发布印刷品就不好计算广告费用,基层执法办案往往定性引用《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处罚条款,根据情节做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就好多了,无法计算的,按照新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举为工商部门的合法执法提供了支撑。
二是解决基层广告执法强制手段不足的问题。新法第49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这7条新规增加了广告行政执法办案手段。
四川新闻网记者:以前的《广告法》对互联网这块的要求不是特别清晰,现行《广告法》的实施,将为内江工商局监管互联网广告带来哪些新的思路?
曹兵:互联网广告一直是广告监管难点。新法第44条、45条对互联网广告发布作出了相关规定。据悉,国家工商总局正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目前,内江工商监管互联网广告的主要做法,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广告法》,让更多的互联网广告企业了解新《广告法》内容。二是以全国工商系统正在开展红盾网剑行动为契机,充分利用新法赋予工商部门在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强制手段,加大对虚假互联网广告打击力度。三是利用工商信息化手段加大对互联网广告监测力度,及时删除虚假广告信息。(记者 李丹)
原标题:新《广告法》是基层工商执法“明灯” 处罚均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