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朱海丹)9月22日报道 创客们有福了!一大波相当靠谱的创业政策集体袭来。今后,“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创业新名词将可以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登记,企业库房也可以被改造为办公场所了。
近日,省工商局出台了《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放宽了“互联网+”经济主体注册登记条件,为“互联网+”初创期、成长期的创业创新主体登记提供便利,并提出了以“互联网+”式监管手段保障市场主体健康、稳定发展的多项措施。
放宽“互联网+”各类主体准入条件
据省工商局企业处处长钟耘介绍,为了适应当下新出现的“众创空间”等新的经营项目,省工商局此次出台的《意见》中首次出现了“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的行业表述。
《意见》提出,大力支持以“互联网+”的各类众创空间主体设立,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众创空间”),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各类众创空间名称中可以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可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等。
除放宽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外,《意见》还放宽了“互联网+”经营场所登记,明确鼓励盘活和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改造和建设各类众创空间,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对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互联网+”创新主体,可利用众创空间内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登记地作为其住所申办登记。
此外,工商部门将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注册登记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业创新的服务能力。积极帮助创业创新主体规范改制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以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权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创业创新主体。
“互联网+广告”企业获政策倾斜
在打造“互联网+广告”新型产业环境方面,《意见》力挺“互联网+广告”企业,将把鼓励“互联网+广告”模式写入《全省广告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中,优先将“互联网+广告”企业纳入省级广告产业项目库和“531”培育企业;支持广告产业聚集区及广告园区建立孵化基地,重点孵化“互联网+广告”企业;在人才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体系中建立“互联网+广告”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互联网与广告产业融合的复合型、专业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