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新建居住小区,如果未明确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将得不到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10月10日,省教育厅向各市(州)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提出相应意见,并要求各地在2015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适龄儿童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仍较突出,特别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仍比较薄弱,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亟待提高。针对以上问题,《意见》指出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
在规划建设方面,《意见》提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保证其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划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住区或居住小区规划未明确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城镇住宅建设项目(楼盘)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的,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建设方案同步报批,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幼儿园管理和使用方面。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居住小区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地方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对闲置或已改作他用的配套幼儿园要限期整改,不得侵占教育资源。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未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统筹安排幼儿园建设。
原标题:不配套幼儿园 新建小区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