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零时57分,一男子驾驶一辆川A牌白色凯迪拉克小型轿车在行经四川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城区)时,被正在进行酒驾检查的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交管一大队执勤人员拦下。现场检测后查出“醉酒驾驶”,数字显示“207”单位均为毫克/100毫升 。随后送完医院抽血时趁机逃跑。
现场民警称:“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醉酒被查抽血前跑路
11月4日零时57分,一男子驾驶一辆川A牌白色凯迪拉克小型轿车,行驶致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城区)检查点时,现场执勤民警观察到一男性驾驶员疑似酒驾嫌疑,要求该男子停车接受酒精检测。男子因“心中有鬼”始终拒不配合,经过执勤民警的耐心说服和同行朋友的劝说后,刘某终于肯接受酒精呼吸检测仪的测试。
测试完后,结果令人瞠目结舌,检测仪上语音提示“醉酒驾驶”,数字显示“207”单位为 毫克/100毫升 。这是继10月27日晚宜宾公安交警在江北岷江桥头查获一电瓶车驾驶员吹出“186.8”后又一涉嫌严重醉驾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程序,刘某在酒精检测仪出具的结果上签字确认,随后在被带往二医院进行抽血的途中,刘某竟乘机逃跑。
据了解,酒驾和醉驾也是需要区别来看的。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 ,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而小于2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员,民警将对其进行关于酒驾的批评教育。
抽血前逃脱呼气试测量仪可做依据
现场民警介绍,在执法过程中,有执法记录仪对其进行了录像采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文件第六条“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之规定。
刘某称:“当时存在侥幸心里,认为只要没抽血检查前,呼气检测的结果不一定有效,于是在前往医院时趁机逃跑,没想到还是接到警方的电话,告知需要回来接受调查。”
办案民警说:“当事人刘某在前往医院抽血前,已经在测试结果上已经签字确认,同样具有法力效应,刘某企图以逃跑来避免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可行的。现场执法时,驾驶人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妨碍公务,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目前,刘某于11月4日下午到交警部门自首,接受相应处罚,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何强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周瑜原 摄影报道
原标题:宜宾酒驾男吹完气后跑路 超醉驾标准2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