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昨日起至11月30日,《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稿)开始在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稿),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以上工作。
根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稿),二次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二次供水单位还应当邀请业主(用户)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通过水质处理设备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给用户饮用的现制现售水供水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提出,水质处理设备安装使用应以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公共供水为水源,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距离在10米以上,并置于视频监控范围之内。
征求意见稿提出,聘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供水单位供水设施内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的,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成都商报记者 韩利
原标题:现制现售水水质处理设备 应距厕所等超1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