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兵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新举措。
夯实党风廉政基石
内在的道德自律和外在的纪律约束相结合
党纪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在的党纪,二者的结合是从严治党的有力保障。道德以教育和引导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党纪以强制和权威规范党员的外在行为。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诫我们,要全面从严治党,自律和他律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一端。在新的形势和环境下,解决党的建设中的凸显的矛盾和问题,单纯依靠党纪党规是不够的,还必须立足于我国的优秀文化传统和国外有效先进经验,重视思想引导和道德教育,使道德自律和遵守党纪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可靠保障。
新修订的《准则》《条例》全面体现了以纪治党与以德治党的内在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要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软约束和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这一主题,以“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重申了党的优良传统和理想信念,是我党执政以来第一部面向全体党员、坚持正面倡导的廉洁自律基础性法规,是我党向全体人民发出的庄严承诺。新《条例》强调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将公民的法律底线与党员干部的纪律底线严格分开,大大提高了对全体党员的纪律要求。作为廉洁自律的“负面清单”,树立了每一位共产党员规范自己言行的戒条。
党建工作制度创新
提高了党纪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
国有国法,党有党纪,党纪是国法的坚实保障。在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强调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当前党建工作制度创新的重要理论成果。
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八项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突破口,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将党的纪律和规矩树立起来、严明起来,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管党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古人曰:“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党员干部如果将违反党纪视为小恶,就注定会走向违反法律的大恶。如果只强调党员干部的公民责任,只注重党员干部对法律的遵守和服从,而不把党纪和规矩当回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就无从谈起,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此次《条例》的修订一方面突出了从严治党要求,把原本《条例》中79条与《刑法》等法律法规相重复的内容删除,解决“党纪”与“国法”不分的问题;另一方面细化了党内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加群众纪律,提高了党纪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使党纪特色更加鲜明。
积极回应面临的挑战
群众纪律凸显党员干部的群众责任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对任何执政党而言,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始终都是其执政兴国的根本问题,因为人心向背决定着执政党的兴衰成败。群众纪律是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和人民群关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新的《条例》增加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这一章,是对新形势下从严治党要求的回应和总结,是新形势下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核心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根本是始终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新《条例》对群众纪律的强调是对我党“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一群众纪律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了细化规定,修改完善了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纪条款。其中不仅凸显了漠视群众利益、脱离群众生活、侵犯群众权益、妨碍社会公平等党员干部在工作和处理与人民群众关系中必须注意的“负面清单”,还列出了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遇到威胁时能救不救、能解决不解决,从而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作为”行为。从明令禁止和鼓励作为两个方面凸显了党员干部的群众责任。
(作者系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原主任,博士生导师、教授)
原标题:新《准则》和《条例》是从严治党的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