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简阳市法院新市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何某陈述借款事实时作虚假陈述,夸大借款金额。承办法官识破后当场对其予以训诫并处以罚款2000元,这是该院针对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原告何某以一份《还款承诺书》为主要证据,起诉被告傅某、郑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承诺书中载明的借款金额50万元及资金利息。今年11月9日,简阳市法院新市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傅某、郑某下落不明,法院只能缺席审理此案。何某当庭签署保证书并宣誓:“保证对法庭的询问如实回答,如作虚假陈述,服从法庭的制裁……”但面对承办法官再次追问,何某终于承认其作虚假陈述的事实,预先扣除了10万的利息,也就是说何某某只出借了40万元给被告。
事后,何某承认,由于两被告找不到,他才想向法庭做了虚假陈述,想多要点利息。王慎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原标题:当事人法庭上虚假陈述 法院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