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 近日,成都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出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7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40元;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60元;满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满60周岁农村籍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20元生活补助。
同时,从2015年10月1日起,成都再次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7.5%,使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达到2633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达到2107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达到1580元。(记者 张元玲)
原标题:成都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