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获悉,《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该《办法》对大家关注已久的老小区高层建筑增设电梯做出了详细规定。该办法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支持加快办理
将采取并联审批、集中审批
《办法》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该办法。《办法》中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多层住宅。在办理程序方面,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由各区(市)县规划、建设、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办理。各区(市)县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要求,采取并联审批、集中审批方式支持加快办理。
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主要程序为——第一步,业主协商并开展评估;第二步,公示公证;第三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申请施工许可;第五步,施工并竣工验收。
多方式筹集资金
可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在资金筹措方面,《办法》明确,可以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依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还可以用其他合法资金。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首先应当满足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应当经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住户同意,同时应当经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本小区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小区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住户还要一致同意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电梯使用单位主体确定;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记者 袁弘)
原标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申请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