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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机关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2)

2015-12-29 13:14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案例六】

廖某某抢劫案

——检企共建,观护基地搭建“回归桥”

廖某某(15岁)系在校学生,因通过网络购买苹果6手机被骗后,欲通过抢劫的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当天深夜,廖某某尾随一名女子,并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抢劫该女子的苹果6手机一部,事后因无法破解密码而欲再次实施抢劫。次日,廖某某再次抢劫过程中被巡逻民警抓获。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经对廖某某开展社会调查等工作,认为廖某某在校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由于缺乏家庭监管条件,遂根据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共签的《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协议》,将廖某某送至“泸州老窖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接受观护,并委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担任观护员。考察期间,观护员带领廖某某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劳动,并将其工作、生活、思想情况每月向检方反馈。考察期满,根据观护员提供的廖某某表现情况,对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对于没有家庭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人,如何平等对待,落实帮教考察,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案中,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掘社会资源,依托大型国有企业,共建“涉案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将缺乏家庭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观护基地进行帮教考察,既实现了平等保护,又取得了帮教实效,是“检企共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七】

夏某某盗窃案

——运用未检模式办理成年在校生犯罪案件

夏某某(19岁),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高三就读期间先后4次攀爬防护栏,翻窗入户盗窃他人现金等财物共计人民币5400余元。经社会调查发现,夏某某从小学习成绩优异,尊老爱幼,因迷恋网络游戏实施盗窃犯罪。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认为,夏某某虽已成年,但仍系在校学生,生活环境单纯、心智尚未成熟。鉴于夏某某具备有效家庭监管、教育条件,且已被高校录取,检察机关遂将本案纳入未检部门受案范围,适用未检案件办理模式,对其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启动心理疏导、开展不起诉不公开听证、实施帮教考察等。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严格保护夏某某的隐私,避免案情泄露带给夏某某负面影响;通过心理疏导、帮教考察,使夏某某认识了错误,乐观向上;通过不起诉决定,避免“标签化”效应,帮助其圆大学梦。目前,夏某某表现良好,成为了所在大学的学生会干部,还获得了该校的奖学金。

典型意义:对于刚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其心智和未成年人没有太大差别,不应该区别对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成年在校学生运用未检办案理念和办案模式,取得了很好的帮教效果,符合少年司法的发展规律,也为拓展未检工作领域、创新未检工作方法作出了有益尝试。

【案例八】

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为民族地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提供思路

2015年初,甘孜州乡城县检察院受理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四某某(17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社会调查,了解到四某某系孤儿,父母双亡,辍学在家。虽文化程度不高,但本性不坏。由于缺失家庭和学校教育,没有人正确引导,导致四某某受他人引诱实施犯罪。检察机关立足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为四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遂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限6个月。在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承办人帮助四某某剖析犯罪原因,使其懂得犯罪行为对自己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明白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检察机关秉承“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理念,与其亲戚、所在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共同落实帮教措施,并帮助四某某找到了一份工作谋生,帮助他逐步摈弃不健康的思想观念及生活方式,有效地预防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典型意义:民族地区未成年人教育相对滞后,失学、辍学比率较高,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各种利益和势力的诱惑,引发犯罪。于此同时,民族地区未检专门办案组织尚不健全。如何有效加强民族地区犯罪预防刻不容缓。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结合民族地区特点,较好地运用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附条件不起诉等办法,并因地制宜实施帮教,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效果较好。

【案例九】

周某等人盗窃案

——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检察机关严格、灵活执法相结合

2014年5月至7月期间,周某(16岁)、陈某(17岁)、张某(15岁)伙同另外两名成年人多次共同盗窃摩托车。2015年4月,张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周某和另外两名成年共犯;陈某在家人劝说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张某归案时虽已16周岁,但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随即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立即对张某予以撤案。对于陈某,经社会调查发现,陈某平时表现较好,初中毕业后在饭馆做服务员,本次犯罪因受朋友邀约且只是在一旁望风,又有自首情节,故对陈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对于周某,经审查,周某系3次共同盗窃的主犯,发出邀约并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和进行销赃。同时社会调查发现,周某初中辍学后便进入社会,几年里频繁更换工作并结实了一些社会不良青年。周某父母过去疏于管教,现在表示难以管教,检察机关遂决定对周某提起公诉。周某、陈某、张某均为同村村民,儿时玩伴。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分情形分别作出了三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典型意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完全施之以宽未必使涉罪未成年人受到教育,反而可能纵容了犯罪;完全施之以严未必使涉罪未成年人真心悔改,反而贴上“标签”,不利于回归社会。本案针对共同犯罪的不同涉案人员,灵活对待、区别处理,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十】

罗某等人运输毒品案

——杜绝“毒源”,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打出“组合拳”

罗某(女,16岁,系某初中在校学生,通过同学郑某结识了毒贩“东哥”(男,36岁),在“东哥”的利诱下,罗某答应以2000元为报酬,帮助“东哥”从境外运输毒品。2014年4月某日,罗某在“东哥”安排下,从境外携带毒品返回泸州市,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罗某所穿的鞋内查获冰毒片剂净重283.26克。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案中发现,该县还有多名在校未成年女学生被贩毒组织利用,采取身体带毒的方式将毒品从境外运送回合江县。针对这一情况,泸州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学校管理漏洞,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会同当地党委、政府、中小学校、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讨在新形势下开展未成年人禁毒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会后,合江县检察院制定了“七个一”禁毒宣传活动方案,启动了以“关爱成长,杜绝毒品”为主题的“七个一”禁毒宣传系列教育活动,通过到学校上法制课、任命禁毒小卫士、举办禁毒征文比赛、组织毒品犯罪模拟法庭、开办家长禁毒法制讲座等活动,使全县27个乡镇、城区11所学校一共12万名学生受到了禁毒法制教育,提升了学生识毒、防毒、禁毒的能力,效果显著。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容易被贩毒组织利用,实施毒品犯罪活动。本案的办理,也暴露出家庭、学校在监管上的漏洞和禁毒教育上的缺失。检察机关深挖犯罪原因,找出问题症结,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网记者吴光于)

原标题: 四川省检察机关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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